阿言使用假身份到公司上班12年,12年后他“做回自己”,用自己的身份與公司簽合同。沒多久,他就因上班時間睡覺被開除,還因使用假身份就職沒有拿到賠償金。阿言將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廈門市中院對此案進行調(diào)解,稱公司應賠償阿言,賠償日期應從阿言入職時開始。
剛“做回自己”就被開除
2001年2月,阿言入職廈門一家塑膠制品公司,成為了該公司的統(tǒng)計員。但是,直至2013年9月,阿言都是以另一人的身份在公司工作———剛入職的時候,阿言就拿著丁某某的身份證與公司簽訂了勞工合同,之后社會保險費也繳交于丁某某名下。每年,阿言都以丁某某的名義,與公司續(xù)簽合同。
2013年9月,阿言提出“做回自己”,第一次用自己的真名與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早在當年3月,阿言就申請變更社會保險基本信息,將丁某某變更為其本人名字,公司也配合辦理。
就在阿言“做回自己”沒多久,一個上班日的中午,他因“上班時間睡覺”被公司開除。阿言認為公司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向公司追討賠償金屢次遭到拒絕。多次協(xié)商不成,阿言起訴至海滄區(qū)人民法院涉臺法庭。
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公司方認為阿言違約在先,因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上班睡覺者,一律記三個大過并開除處理,當天工資以曠職論處”。“解除與阿言的勞動合同,符合雙方約定,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此外,公司方還指出,阿言冒用丁某某之名入職公司長達12年之久,存在明顯的欺詐、隱瞞事實行為,并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阿言使用真實身份入職時間應為2013年9月,所以即使產(chǎn)生賠償金也應從2013年9月開始計算。
阿言辯稱,自己使用丁某某之名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不影響賠償金的計算。
海滄區(qū)人民法院涉臺法庭一審支持了阿言的訴求,認為盡管阿言當初以丁某某之名入職公司長達12年,但他的勞動賠償金應由2001年2月入職時算起。阿言原先就職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由廈門中級人民法院調(diào)解結案。
法官說法
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涉案公司以阿言上班時間睡覺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未能舉證,且公司設有工會組織,其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已征詢工會意見,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
因此,法院確認,公司系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依法向阿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于賠償金的計算,雖然阿言從2001年2月起借用丁某某名義入職,但2013年3月得知阿言真實身份后未主張雙方勞動合同無效,還配合阿言辦理社保申請變更手續(xù),雙方還于當年9月簽訂勞動合同??梢?,公司已確認了先前12年與阿言成立合法勞動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