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價格(租金)與維護
?。ㄒ唬┍U闲宰》糠峙鋵嵭姓▋r。具體由價格部門會同住建等相關部門制定房屋銷售價格、租金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租金標準應當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價格變動情況、住房保障水平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ǘ┍U闲宰》孔饨鸷弯N售價格1.租金標準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要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目前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1.6元(今后每5年調整公布一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按規(guī)定依申請可給予減免。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50%~70%之間。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會同住建、財政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2.銷售價格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j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區(qū)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
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位應當在土地出讓前提出,并作為相關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銷售價格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80%確定。
?。ㄈ┙洕m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政府收購其它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收購價格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對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稅。向保障對象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營業(yè)稅、房產稅。
(五)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顿Y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ㄆ撸┍U闲宰》康木S修、養(yǎng)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托專業(yè)服務機構管理。
產權單位委托專業(yè)服務機構管理的,接受委托的專業(yè)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物業(yè)管理條例》等有關管理規(guī)定。
?。ò耍┝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間所發(fā)生的水、電、燃氣、采暖、通信、有線電視、物業(yè)管理等費用均由承租家庭承擔。
十、產權管理
?。ㄒ唬┥暾埲速徺I保障性住房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保障性住房的類型、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證中還應當標注購買價格及準予上市交易期限。
?。ǘ┵彿咳艘蛱厥庠虼_需轉讓已購買的廉租住房的,由住建部門負責按照原購買價并考慮房屋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后回購?;刭徺Y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支付。
購買滿5年(以產權證標注日期為準,下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購房人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原購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收益款,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原購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增值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購買滿5年的限價商品住房可以直接上市轉讓,但其用地出讓價格低于基準地價的,上市交易時應當補交出讓時土地出讓金差價,并按土地出讓差價每年1%計算增值收益。
(三)住建部門要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建立申領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fā)放的個人信息、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信息等內容的電子檔案,及時更新和維護數(shù)據(jù),健全保障性住房檔案信息管理體系,做好檔案的錄入、管理、使用等工作。
十一、退出與罰則
?。ㄒ唬┮蕴搱蠡螂[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即予取消本次分配資格,并將其不良信用情況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獲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銷購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屬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裝修費用不予補償,下同),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二)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騰退的,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ㄈ┫硎鼙U闲宰》康膶ο笥邢铝星樾沃坏模勺〗ú块T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由保障性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或單位收回或者原價回購保障性住房:1.違規(guī)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調換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2.改變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3.破壞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整改的;4.在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查證屬實的;5.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
?。ㄋ模┫硎芰庾》?、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住房保障條件的或是提出續(xù)租申請但經審核不再符合續(xù)租條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騰退(經濟適用住房按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退出)。尚未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
?。ㄎ澹┳〗ú块T做出取消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無異議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騰退住房。
?。┍U闲宰》孔舨坏蒙米愿淖兎课萦猛?,不得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
(七)違反本規(guī)定,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房產登記部門可暫停該家庭成員購買房產的合同備案與受理房產的交易手續(xù),并可以依照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ò耍﹪覚C關公務人員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在收回住房的同時,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其進行行政或紀律處分。
?。ň牛┍U闲宰》康倪\營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1.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分配保障性住房的;2.未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yǎng)護義務的;3.改變保障性住房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用途的。
(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審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瀆職失職、徇私舞弊、收賄受賄等行為的,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附則
?。ㄒ唬└骺h(市)、洛江區(qū)、泉港區(qū)、泉州臺商投資區(qū)可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適合當?shù)氐谋U闲宰》拷ㄔO和管理規(guī)定。
?。ǘ┍疽?guī)定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三)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