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電動車停在路中央擋了道,越野車摁喇叭提示后,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小車上的兩人打傷電動車騎手。近日,福州臺江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這兩人提起公訴,后法院判決兩人犯故意傷害罪,緩刑一年。
2015年12月28日凌晨3時許,林某某駕駛黑色越野車,載著張某某,途經(jīng)烏山路附近時,因吳某某、楊某某駕駛的電動車擋在路中央,林某某遂摁喇叭提示二人避讓,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吵。之后,林某某開車跟隨電動車,雙方繼續(xù)爭吵,最終林某某將其逼停。林某某、張某某下車揮拳毆打吳某某,造成吳某某二級輕傷。
2016年1月,林某某、張某某主動投案,并賠償吳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5000元,取得諒解。(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陳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