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競爭公司的駕駛員發(fā)生爭吵被毆打,男子陳某自制“爆炸物”,沖上對方的客運車,并揚言要點燃該物品,所幸被及時制止。
今年7月,因犯放火罪,市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不過,陳某不服判決,向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經(jīng)審理,泉州市中院認為陳某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fā)】男子自制“爆炸物”沖上客車威脅點燃
2014年2月7日12時許,負責南安市A公司下轄南安至翔云班車線路調(diào)度和稽查工作的陳某,聽聞同事與南安市B公司的駕駛員鄭某,在南安市溪美湖濱站發(fā)生爭吵并打了起來,同事還稱鄭某可能也會去打他,讓陳某小心。
陳某曾被鄭某等人打過,感覺害怕的他,突然一個念頭一閃而過。隨后,他花了10元買了鞭炮,然后將汽油裝到一個塑料瓶里,并將鞭炮的引線拆開,用塑料袋把鞭炮和汽油瓶包起來,再用膠帶捆綁,露出引線,自制了一個“爆炸物”。
當天15時30分,在英都客運點,陳某與鄭某等人發(fā)生口角,陳某拿著自制的“爆炸物”和打火機,沖到了鄭某的車上,并揚言要點燃該物品。
當陳某要點燃時,鄭某等人及時制止,并把陳某按倒在地。被鄭某等人毆打一番后,陳某掙脫逃跑。
當天,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后,安排排爆民警將“爆炸物”轉(zhuǎn)移并成功拆解。21時許,陳某到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