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30歲,卻案底累累。四川平昌的張某曾三次因盜竊罪被法院判刑,刑滿釋放后,他仍不悔改,在2015年10月至11月期間,張某先后28次在石獅各地進行盜竊。日前,張某再次因盜竊罪,被石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
2015年11月14日晚,鳳里派出所接到群眾胡某報警稱,其在大侖侖興路的民房內(nèi)抓獲一涉嫌盜竊的男子。該男子正是被告人張某。經(jīng)審查,張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我沒有工作,又喜歡賭博,沒錢的時候就去偷。”據(jù)張某供述,去年10月4日,他第三次因盜竊罪刑滿釋放后,一直沒有去找工作,喜歡賭博的他,只能到處去偷東西來換錢。在2015年10月至11月期間,張某流竄在石獅各地,使用螺絲刀等工具敲門入室的方式,先后28次盜竊他人錢財。盜竊的東西從現(xiàn)金到筆記本,再到床單等等,一樣都不肯放過。據(jù)統(tǒng)計,盜竊的贓物及可估贓物總價值人民幣34145.02元。
日前,石獅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張某系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陳莉莉 支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