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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網(wǎng)10月30日訊 28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稱,在用戶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因未按時還款,常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專家認為,各家銀行信用卡罰息制定得相對偏高,全額罰息規(guī)定不盡合理。
記者調查了解到,目前除了工行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外,絕大多數(shù)銀行仍堅持全額罰息。
典型案例透支11萬5年后要還44萬
2007年5月,陜西省西安市戶縣居民王某在一家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王某在銀行透支十幾萬,截至今年7月,逾期1607天未還欠款。今年7月,王某因涉嫌惡意透支高達40余萬元,被警方刑拘。王某交代先后于2006年、2007年分別在5家銀行辦理了5張信用卡,都有長時間逾期不還欠款的情況。
通過5家銀行提供的消費記錄來看,截至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拖欠共計44萬余元,然而其實際刷卡消費和取現(xiàn)的部分只有11.5萬元,其余30余萬元都是逾期未還欠款而產(chǎn)生的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
銀行解釋差1元未還也按全額計息
王某欠銀行30多萬元利息和滯納金是怎么算出來的呢?一銀行信用卡中心業(yè)務人員解釋說,通常,銀行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為全額計息,一種為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全額計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循環(huán)利息。
比如,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而這一個月只有這一筆消費。9月5日為賬單日,9月25日最后還款日之前,持卡人全額還上10000元欠款,就不會產(chǎn)生利息。如果持卡人25日到期未能全額還款,就算還了9999元,差1元未還,也要按10000元計息,從消費當天到還款日,共計24天,得出利息120元。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計息,從9月25日開始到下月賬單日10月5日,共計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后循環(huán)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罰息秘密全額非全額利差可達6800倍
由于ATM機不能識別零錢,用戶還款欠零頭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如果采用全額計息,幾塊錢的欠款也會產(chǎn)生較高的利息。法律和金融專家普遍認為,全額計息不符合消費者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基本法理,信用卡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比全額計息更為合理。
如按未償還的部分來計算利息,同樣透支1萬元,到期25日還清9999元,差1元未還。按照未償還部分,也就是對1塊錢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10月5日賬單日為止,共計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按照全額計息所得利息120.0055元與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得到的0.0175元,兩者相差6800倍。
對于日息萬分之五的標準,專家也認為定得明顯偏高。中央財經(jīng)大學中國銀行業(yè)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日息萬分之五,也就是合月息是15‰,年息是18%。這比銀行正常貸款利率高得多。
法律專家滯納金超過本金不合理
除利息外,未按時還款銀行可能收取滯納金。在王某涉嫌惡意透支一案中,他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產(chǎn)生的滯納金也遠遠超出本金。以前述案例中一家銀行的情況為例,從2007年辦卡到2012年歸案,王某共欠下本金3萬余元,然而,5年間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生成的滯納金高達11.5萬元。
調查中,記者發(fā)現(xiàn),各家銀行都為信用卡消費設定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截止,持卡人沒還夠最低還款額時,銀行除按照規(guī)定計收利息外,還要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費用。銀行滯納金收費標準只規(guī)定了最低限而不設最高限。
法律專家認為,滯納金屬于違約金的一種,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就明顯違反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雖然滯納金條款寫進了發(fā)卡行的發(fā)卡條約,但因為是銀行單方起草的,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應當屬于“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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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銀行10元以下不扣息
記者了解到,從2009年2月開始,工商銀行率先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不過其他銀行仍按兵不動,依舊按“全額罰息”。不過,近期建行、招行等推出“容差還款”,10元以內的未還部分不再扣取利息,而是直接算進下一次的還款賬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