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廈門商報報道 陳某原來是廈門一家國企的總經理助理。后來,這家國企控股95%出資成立一家貿易公司,陳某擔任這家貿易公司的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
2007年5月29日,陳某在未對廈門一家進出口公司的資信情況和履約償債能力進行實質調查的情況下,決定與進出口公司簽訂一份名為買賣而實質為代理內貿的合同,約定貿易公司向進出口公司購買5萬多濕噸的鎳礦石,合同標的總額為6767萬多元。兩天后,陳某在未對鎳礦石質量和銷售形勢作進一步確認的情況下,貿然指令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貨款,共計5202萬多元。
2007年6月7日,另一家國企委托相關機構對鎳礦石進行質量抽檢,發(fā)現鎳含量僅為1.06%。陳某得知后,認為上述檢測結果錯誤,并不顧及貨物質量可能出現問題及存在的風險,不僅未對進出口公司采取任何追加的保證措施,或采取其他追索措施,還決定公司將5萬多濕噸的鎳礦石買斷自營,并與進出口公司將代理內貿合同變更為買斷自營合同。同時,陳某未充分預估買斷自營的風險,與進出口公司約定,刪除原合同關于鎳礦石在一定條件下須由進出口公司回購的條款,并倒簽合同簽訂時間。
2007年7月16日,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廈門有限公司檢測認定,該批鎳礦石含鎳量僅為1.21%,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又因行情下跌等原因,該批鎳礦石未能及時銷售。
在貿易公司辦理鎳礦石貨權轉移的過程中,貿易公司的物流部對第一筆1萬濕噸的鎳礦石辦理了確權手續(xù),但對于第二筆4萬多濕噸的鎳礦石,卻未及時辦理確權手續(xù),致使4萬多濕噸的鎳礦石于2007年11月9日被山東省的一家地方法院查封。2008年12月,貿易公司經折價銷售這批鎳礦石,共計造成損失4078萬多元。
2009年11月25日,對于貿易公司與進出口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廈門市中級法院判貿易公司勝訴。然而,在對生效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進出口公司已無任何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
2011年,一審法院以陳某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從事商業(yè)活動是要冒一定風險的,即使是國有企業(yè)也不例外。司法實踐中,如何區(qū)分一般的商業(yè)風險和由于管理者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國家嚴重經濟損失的風險,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審判難點。本案中,事實清楚,被告人并無異議,但在對被告人追訴、審判的過程中,關于被告人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爭議,直至宣告終審裁定時才塵埃落定。這也凸顯實踐中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仍然存在著較模糊的認識,亦使得厘清、明晰該罪的認定思路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記者陳光豪見習記者孫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