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莆田市民政局原局長莊永輝(正處級)犯受賄罪一案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莊永輝被判處有刑徒刑11年并沒收個人財產(chǎn)30萬元。
經(jīng)查,莊永輝在擔任莆田市城廂區(qū)委副書記、莆田市湄洲島旅游度假區(qū)管委員會主任、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錢財人民幣共計170.4萬元。
鑒于莊永輝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案發(fā)后退出贓款人民幣170萬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終審改判上訴人莊永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