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wǎng)-廣州日報訊(記者蘇蕾)近日,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引發(fā)高曉松、汪峰等諸多音樂人的大討論。前日,廣東省流行音樂協(xié)會數(shù)十位音樂人也集體座談,擬出給全國音樂人的公開信,并就修改草案提出自己的建議。采訪中,省流行音樂協(xié)會主席陳小奇表示:“音樂界從來沒有這么團結過!”
“國家版權局網(wǎng)站近日發(fā)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是時代的進步,我們對此表示歡迎,也充滿期待?!标愋∑嬲f:“以前的《著作權法》極不完善,導致音樂人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本以為《著作權法》的修改可以改善我們的生存狀況,但是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卻讓我們感到莫大失望,可以說,著作權人不僅未能得到進一步的保護,反而面臨著本應享有的著作權被強行剝奪的危險,這是我們所無法忍受的?!?/P>
草案沒有很好保護著作權
在音樂人們集體擬定的公開信中,有著他們共同的心聲:“著作權法主要是調整著作權人、使用人(包括音像以及網(wǎng)絡等使用者)的利益關系,其立法目的首先應該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根本利益,以此推動創(chuàng)作繁榮。著作權包括三項人身權和十幾項財產權,屬于私權利,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相關規(guī)定并沒有對這一私權利進行很好保護。在諸如46條、48條、70條等條款中,我們看到的是,著作權人的私權利被‘公權力’化了,音樂人嘔心瀝血創(chuàng)作的作品被輕易地、‘合法地’轉化成為‘公共財產’。”在陳潔明、劉志文、陳輝權、梁天山、高翔、陳珀等本土音樂人看來,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重點突出了對集體管理組織權限的條款。“我們雖然認可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必要性,但在實踐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爭議不斷,包括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與全國各地的著作權人存在巨大的利益沖突。就目前現(xiàn)實的案例,現(xiàn)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無論組織的代表性、非盈利性、授權性等方面均難言成熟,譬如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責收取KTV相關版權費用,但音樂作品的作詞、作曲、演唱者等卻被邊緣化,無法從中獲得應得的報酬,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作曲家鄧偉標表示,著作權(版權)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如果著作權人隨意以集體的名義被代表,就是對著作權人財產的一種掠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更應該體現(xiàn)非贏利性而不是商業(yè)性,不應與民爭利。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不公開、不透明、不公平,那么我們將不愿意被動地接受他們成為我們唯一的法定著作權代理機構,我們可以say‘NO’!”
當天,與會的音樂人對于此次《著作權法》修訂開門立法,使音樂人有機會參與其中,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給予了肯定,他們呼吁所有音樂人堅持自己的立場,維護自己的生存權,而為自己、為中國的音樂事業(yè)、為中國的文化產業(yè)發(fā)展發(fā)出聲音,是這一代音樂人的責任。
律師解釋新草案三大疑問
疑問一:翻唱是否侵權?
釋疑:“使用”不等于“擁有”,不侵權
對于中國剛剛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第46條的內容,美國華裔律師海明昨日接受采訪時表示,美國對錄音制品的相關規(guī)定與其基本一致。海明說,草案中的“使用”一詞是指可以引用,和“擁有”存在很大差異,這一點應該正確理解。他人只是可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并不是拿原版錄音制品進行復制和用于商業(yè)用途,這在美國也同樣適用。
他舉例說,比如美國知名樂隊披頭士的歌曲,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開演唱會,或者錄制成錄音制品販賣,且商業(yè)利益所得也歸其個人所有,“因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實際上販賣的是個人的嗓音,不存在侵權?!焙C魍瑫r表示,畢竟中國現(xiàn)在公布的是草案,接下來應該會對其中的項目做進一步修改,其中對“使用”的范疇有待進一步規(guī)范,明確更多的細節(jié)。
疑問二:3個月期限夠用嗎?
釋疑:時間有些短美國給了六個月期限
現(xiàn)行《著作權法》也有錄音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第40條),但不同之處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刪除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一例外規(guī)定,同時新增了“3個月后”這個時限規(guī)定。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資深知識產權律師趙成偉認為,刪除條款一定程度上減弱了著作權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但這只涉及“私利權”,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加上“版權人要求不讓使用就不能使用”會更加合理。此外,海明也認為,草案中規(guī)定的“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這個時間有些短,在美國規(guī)定的是“6個月后”,因為錄音制品出版3個月剛好處在熱銷的階段,這個時間是否需要延長,可能還需要更多探討。
疑問三:創(chuàng)作人利益咋保證?
釋疑:加強集體管理權收版權費靠譜
當然,修改草案第48條對這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報酬的規(guī)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個月內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支付使用費,后者應當將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
趙成偉表示,新的法案實際上加強了對錄音制品的集體管理權,拿翻唱來說,在規(guī)定的期限之外用于商業(yè)用途,需要向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繳納使用費。而這個使用費是音著協(xié)與版權人協(xié)商后分配,與使用人無關。不過,趙成偉表示,這也有一些隱患,比如增加了版權人與音著協(xié)產生糾紛的可能,因為一些情況下,兩者的地位并不平等。(法制晚報)
專家解讀
放心!新草案不是一錘定音
對于一些藝人的擔心,受訪的法律界人士均表示,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并非最終的法律條文,也有可能會根據(jù)公眾的建議和意見進行改動。
比如,新草案“第四十八條明確指出了使用的條件:首先,需要向國家備案;其次,需要注明出處和實際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權所有者支付費用。因此,法律專家認為國內的音樂人們不用太過緊張,只要監(jiān)督執(zhí)行到位,對于音樂人的版權會有所保障。
前天下午,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了解到音樂界對草案的一些質疑,“我們還是希望低下頭來,多聽聽大家的聲音。”該負責人表示,4月中下旬左右會就此事給公眾一個回應。
(法制晚報)
延伸閱讀看看人家的規(guī)定
美國:版權保護到死后70年
記者從美國版權局官方網(wǎng)站了解到,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權期限從作者創(chuàng)作后的一刻開始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美國版權法案保護范圍。如果作品有多個創(chuàng)作人,那么其版權要按最后一名創(chuàng)作人去世后70年為止。如果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其被保護期限至出版后95年為止,或者自創(chuàng)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為止。此外,沒有申請注冊的作品也享受美國版權相關法案的保護,但是鼓勵這種對作品提供必要信息的注冊行為。
英國:個人娛樂而翻唱屬侵權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頒布版權法的國家,其版權法是英美法系版權法的范本。按照該法案規(guī)定,所有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國出版,或作者是英國國民或居民的,都受版權法保護,不需要經過任何手續(xù)。英國版權法對版權合理使用的情況規(guī)定較嚴,只允許“為科研或個人學習目的”而使用文字、音樂、繪畫或雕塑等藝術品,因此,在英國為個人娛樂目的未經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也是侵權行為。
法國:作品賣了還有權參與分配
法國現(xiàn)行的版權法規(guī)定,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演出權和復制權。法國版權法體現(xiàn)了保護作者思想的一切作品,不論作品的形式如何。此外,按照法國版權法律規(guī)定,作者對藝術作品的版權有“追續(xù)權”,即作者的作品被公開拍賣或通過經銷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轉讓的參與分配權。
(法制晚報)
音樂人微博“發(fā)聲”
陳小奇:我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條的基本立場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或機構均無權使用該作品!著作權人無須專門作出聲明。此權利必須保持到著作權人死后五十年!
陳輝權:爭取,還有希望;不爭取,惟有改行。
丁薇:著作權法除了應該對非法提供下載網(wǎng)站有威懾力和懲罰條例,還應該讓電信運營商擔負起責任,歐美一些國家杜絕非法下載,就是用這樣的方法。
阿里郎組合:守在錄音棚為了新歌里的幾十秒怎么處理熬到眼珠子都快塌進去了,出門就看到著作權法草案的爭論,仔細看了看大家的分析,感覺就跟晴天挨了一悶棍似的,創(chuàng)作型人還有明天嗎?
(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