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兩高”《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司明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級高級法官汪雷出席發(fā)布會。發(fā)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安某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準確識別以虛擬貨幣等手段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案例二詹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依法懲處利用大額黃金交易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案例三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依法嚴懲假借廢品回收從業(yè)便利長期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案例四朱某、劉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理
案例五滿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嚴格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并準確界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信罪
案例六黃某某、林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全面、準確評判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
案例一
安某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準確識別以虛擬貨幣等手段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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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安某某、陳某某、郭某三人合謀通過網(wǎng)絡平臺為他人轉移資金牟利。安某某在網(wǎng)上與電詐集團的犯罪分子(另案處理)取得聯(lián)系,按照對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張銀行卡賬戶用于接收資金。郭某提供銀行卡賬戶后負責用本人名義注冊并登錄OKEX交易平臺,陳某某負責操作OKEX交易平臺將他人轉入郭某銀行卡賬戶的資金用于購買虛擬貨幣,隨后轉移至對方指定的虛擬貨幣賬戶,對方則按照比例向安某某等人支付提成。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幫助犯罪分子轉移大量資金,其中包括查實的被害人湯某某、朱某、童某某等人被騙取的資金共計50余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通州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從涉案手機中提取的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足以認定三名被告人明知所經(jīng)手的資金系犯罪所得。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幫助犯罪資金轉移,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jié)嚴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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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區(qū)塊鏈技術和虛擬貨幣的興起,犯罪集團和犯罪分子借助技術手段和虛擬空間來掩蓋犯罪資金的來源和性質,借助網(wǎng)絡空間的實時性,突破空間限制,加快資金轉移的速度,而處于網(wǎng)絡兩端的行為人往往采用虛擬用戶名注冊,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相關犯罪更難查處。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過OKEX等網(wǎng)絡交易平臺將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購買虛擬貨幣,再以虛擬貨幣形式實現(xiàn)資金快速轉移,以此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機關追查。針對實踐中掩飾、隱瞞犯罪手法的不斷翻新,《解釋》明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對于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專業(yè)、隱蔽的資金轉移行為,司法機關要透過資金流轉的表象,準確識別各類迷惑性強的犯罪手段,精準打擊犯罪。
案例二
詹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依法嚴懲利用大額黃金交易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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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詹某某系廣東省饒平縣鑫某福珠寶店店主。詹某某在店員向其匯報有人大額購買黃金首飾的行為異常時,出于牟利目的,指使店員繼續(xù)向可疑人員出售黃金首飾,并與可疑人員建立手機聯(lián)系,在可疑人員前來大額購買黃金首飾前即通知店員做好準備。2022年2月,詹某某用于接收客戶購金款的本人銀行卡因流入涉詐資金被外地公安機關凍結,公安機關明確告知詹某某他人購金款系電信詐騙犯罪所得,詹某某協(xié)助調查并退贓。2022年3月至4月,詹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其店內大額購買黃金首飾以便迅速洗白、轉移資金,仍繼續(xù)配合可疑人員完成交易,收到購金款共計600余萬元,已查明均系電信詐騙犯罪所得,涉及91名詐騙被害人。公安機關抓獲詹某某后,詹某某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追查犯罪,確保已售出的黃金首飾被及時扣押,至本案二審判決時,扣押在案的贓款及黃金首飾折合人民幣500余萬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絕大部分損失得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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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饒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饒平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可疑人員大額購買黃金首飾的交易方式明顯異常,可疑人員報一個購金總金額,由店員確定購買黃金首飾的數(shù)量,對款式在所不問,付款時一邊與他人手機交流,一邊按對方指示換用多張銀行卡分散刷卡支付;詹某某與可疑人員建立手機聯(lián)系,并在被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他人購金款涉詐后仍繼續(xù)交易。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額黃金交易方式轉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jié)嚴重。根據(jù)其犯罪行為及積極協(xié)助追贓挽損等情節(jié),認定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詹某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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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大額黃金交易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國多地蔓延擴散,成為此類犯罪一種新的常見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后立即安排人員在金店大額刷卡購買金條、首飾等黃金制品,將所購黃金制品運送出境或出售變現(xiàn),通過匿名交易迅速實現(xiàn)資金轉移、轉換,以此掩蓋資金不法性質、模糊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以黃金為代表的貴金屬因具有高價值、便攜性、易變現(xiàn)、不記名等特征,反洗錢法明確規(guī)定從事規(guī)定金額以上貴金屬、寶石現(xiàn)貨交易的交易商屬于“特定非金融機構”,必須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上報等義務。對此,司法工作人員要根據(jù)交易異常性、相關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綜合審查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依法懲治利用黃金交易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同時,司法機關將追贓挽損貫穿于整個辦案流程,至本案二審判決時,扣押在案的贓款及黃金首飾折合人民幣500余萬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絕大部分損失得以挽回,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鮮明立場。
案例三
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依法嚴懲假借廢品回收從業(yè)便利長期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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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7月至2021年3月,李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謊稱承接工程需要鋼板鋪路,取得被害人徐某東、李某松等的信任,與上述被害人簽訂鋼板租賃合同,騙得鋼板5000余塊,后聯(lián)系經(jīng)營廢舊金屬回收公司的被告人陳某某銷贓。陳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鋪路鋼板系完整鋼板,且來源不明,仍長期、多次以明顯低于鋼板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并轉賣。陳某某支付給李某收購鋼板的費用總計1600余萬元,轉售后非法獲利600余萬元。
(二)訴訟過程
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黃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黃陂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鋪路鋼板來源不明,結合社會常識、工作閱歷等,足以判斷鋪路鋼板系犯罪所得,其代為銷售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嚴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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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假借廢品回收從業(yè)便利實施收贓、銷贓犯罪行為,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見方法。根據(jù)《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廢舊金屬回收公司的經(jīng)營人負有審查所回收金屬來源合法性的義務,對于明顯并非廢舊金屬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鋪路鋼板,足以判斷贓物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陳某某作為長期從事廢品收購的從業(yè)人員,對于李某長期、多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送來的完整鋪路鋼板予以收購并轉賣,涉案金額大、非法獲利程度高,且對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嚴重破壞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應依法嚴懲。本案通過嚴厲打擊廢舊金屬回收公司利用經(jīng)營便利實施的收贓、銷贓行為,警示此類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樹立法律底線意識,合法合規(guī)經(jīng)營。
案例四
朱某、劉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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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接受趙某(另案處理)的委托,于2020年7月上旬安排運輸船前往趙某指定海域過駁海砂后再運輸至指定地點交付。同年7月3日,朱某指使被告人劉某駕駛興寧85船從廣東東莞海騰碼頭附近出發(fā)至指定淺灘海域裝海砂,并讓劉某在進入指定海域前關閉船上的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tǒng)),駕船至指定海域后使用“甚高頻”頻道“71”與附近的采砂船取得聯(lián)系從而過駁海砂。同月6日17時許,劉某駕駛興寧85船先后從兩條采砂船上過駁海砂共計21000余噸,朱某、劉某明知運輸?shù)暮I皼]有相關合法手續(xù)及單據(jù),仍將他人非法開采的海砂運輸轉移,并于當日22時許起錨駛往寧波方向。途中,寧波海警局執(zhí)法人員登臨興寧85船檢查,當場抓獲劉某及船上其他工作人員,并查獲上述海砂。2020年7月11日,朱某接到海警部門的電話通知后前往寧波海警局接受調查。經(jīng)鑒定,涉案海砂價值共計14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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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某、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象山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劉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結伙予以轉移、運輸,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jù)朱某、劉某的供述,結合關閉AIS、駕船隱匿行蹤等客觀行為表現(xiàn),足以認定朱某、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關于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地點不清、非法采砂的行為人未到案的問題,經(jīng)查,有關主管部門未在相關淺灘海域頒發(fā)海砂采礦許可證及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興寧85船裝載海砂地點不存在登記的海砂采礦權,因此足以認定涉案海砂系他人非法采礦所得,上游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減輕處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系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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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非法開采海砂等非法采礦犯罪的過駁、運輸行為因其環(huán)境復雜性與隱蔽性,舉報線索多在運輸環(huán)節(jié),上游犯罪雖查證屬實,但在具體情節(jié)上還存在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地點不清、非法采砂的行為人未到案等問題。對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上游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但行為人尚未到案,或者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辦理此類案件,司法機關應當根據(jù)涉案海砂礦質鑒定、涉案海域是否登記海砂采礦權的情況等,結合相關被告人的口供,能夠證明涉案海砂系非法采礦犯罪行為的犯罪所得,即可認定上游犯罪事實成立,不要求必須掌握具體的犯罪人和事實細節(jié)。在定罪量刑方面,司法機關根據(jù)上游非法采礦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和被告人朱某、劉某分別存在自首、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妥善處理了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的問題,取得了良好效果。針對該問題,《解釋》規(guī)定上游犯罪是非法采礦等定罪量刑數(shù)額標準較高的犯罪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為500萬元且符合其他條件,確保上下游量刑均衡,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五
滿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嚴格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并準確界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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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被告人滿某某經(jīng)他人介紹與專門從事洗錢業(yè)務的團伙取得聯(lián)系,為牟取非法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提供給該團伙使用,并收集潘某、宋某、于某等人的銀行卡、手機卡交給該團伙。洗錢團伙中負責與滿某某對接的上線人員承諾按天數(shù)向滿某某發(fā)工資,并按照全部銀行卡流水金額向滿某某支付1%的提成,由滿某某從中按各自銀行卡流水金額向潘某等人發(fā)放相應報酬。滿某某被帶到該團伙專門從事資金轉移的出租屋,由該團伙提供食宿,在滿某某在場的情況下,該團伙成員操作滿某某等人的銀行卡進行頻繁收款、轉賬;當部分賬戶因資金交易異常被銀行采取封控措施后,該團伙即通過滿某某安排相應銀行卡主到銀行支取卡內現(xiàn)金。滿某某等人銀行卡內流水金額中查明的犯罪所得即涉詐資金共計78萬余元,滿某某安排他人持銀行卡取現(xiàn)的金額共計25萬余元。滿某某從中非法獲利9100元。
(二)訴訟過程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滿某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滿某某明知其所提供或介紹他人提供的銀行卡內轉移的資金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資金轉移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滿某某系受他人指使參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減輕處罰。撤銷一審判決對滿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認定滿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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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對于如何準確認定涉“兩卡”案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及界分該罪和幫信罪具有指導意義。在涉“兩卡”案件中,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劃分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大難題。對此,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考察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內容、提供幫助的類型和方式,準確界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幫信罪。兩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存在不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掩飾、隱瞞的行為,幫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并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應當根據(jù)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jīng)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shù)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的異常情況,并結合行為人的職業(yè)經(jīng)歷、與上游犯罪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供述和辯解等進行實質審查、綜合判斷。
案例六
黃某某、林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全面、準確評判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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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受他人雇用、指揮,在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接應上線人員從外地聯(lián)系的提供銀行卡人員,后使用上線人員提前租賃并配備駕駛員的車輛,載供卡人員在嘉興市區(qū)周邊兜轉。其間黃某某、林某某根據(jù)上線的指示,共同配合,操作供卡人員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賬戶手機銀行接收、轉移資金,并要求供卡人員配合刷臉驗證將資金轉入指定銀行賬戶。經(jīng)查,林某某、黃某某以上述方式幫助接收、轉移的資金共計450余萬元,其中165余萬元查實系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
?。ǘ┰V訟過程
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南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湖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黃某某、林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165萬余元,已達到“情節(jié)嚴重”標準,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二人受人雇用、指使,在共同犯罪中明顯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某某、林某某雖然對行為的洗錢性質可認定明知,但對涉案銀行賬戶的進出資金數(shù)額及去向無法掌控,實際獲利總計只有幾千元,故應由上游電詐犯罪分子之下的整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團伙共同承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責,綜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認罪認罰和退繳違法獲利的表現(xiàn),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ㄈ┑湫鸵饬x
打擊治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應當堅持系統(tǒng)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要把依法嚴厲打擊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作為重點,同時針對境內協(xié)同人員進行全鏈條打擊。在犯罪分工日益精細的網(wǎng)絡時代,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中實際操作轉賬、取現(xiàn)、刷臉驗證的行為人可能與上游犯罪人關系甚遠,對涉案銀行賬戶的進出資金數(shù)額及去向完全無法掌控,應由犯罪團伙全部成員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尤其是起組織、指揮作用的團伙成員,應當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機械地直接按照行為人參與轉賬的犯罪所得金額甚至經(jīng)手銀行卡內的犯罪所得金額來量刑。司法機關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評判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做到突出重點、精準打擊犯罪。此外,對涉案人員應當準確區(qū)分主從犯,結合行為人的悔罪表現(xiàn)等,做到精準量刑,實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