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訊 5月7日上午記者獲悉,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寧晉耿莊橋開發(fā)商雇兇撞死“反映問題”村民一案,4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6名被告人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其中一人被判處死刑。
案情:
“反映問題”村民被謀殺
邢臺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因被害人郭占起多次帶人阻撓被告人安建剛、郭永濤、郭貴鎖承建的耿莊橋村新民居工程施工,2010年7月,安建剛、郭永濤、郭貴鎖密謀找人開車撞郭占起,并商定由郭永濤具體找人實施犯罪。后,郭永濤找到被告人溫日學,溫日學又打電話找到江山,江山又找到被告人張江華,讓其實施犯罪。
2010年7月30日,郭貴鎖在寧晉縣城郵政儲蓄所支取現(xiàn)金20萬元交給郭永濤,后郭永濤在溫日學辦公室將其中10萬元交給江山,另10萬元放在溫日學處。同年8月16日上午,張江華駕駛一輛213吉普車,在寧晉縣澧河大橋上將郭占起撞死。隨后,江山開車接應張江華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6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量刑:
一人死刑,一人無期徒刑
另查,2005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張江華受董強(已判決)指使伙同高東超、梁建利、張進寧(三人已判決)在308國道趙縣段攔截寧晉去山西拉西紅柿的大貨車,毆打司機閆少江,砸毀大貨車的玻璃、車燈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另查明,被告人張江華因?qū)め呑淌掠?009年4月16日到寧晉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在被監(jiān)視居住期間又犯故意殺人罪,說明其主觀惡性深,因此自首情節(jié)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被告人江山、郭永濤、安建剛、郭貴鎖、溫日學能積極賠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對5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規(guī)定,邢臺中院判決被告人張江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江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郭永濤、安建剛、郭貴鎖、溫日學犯故意殺人罪,判處五年到十三年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剝奪期限不等的政治權利。被告人張江華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人民幣25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