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傍名牌,應該怎么賠?近日,兩家制售假“銀祥”的企業(yè)被判敗訴,廈門中院要求他們立即停止侵權,并分別賠償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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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告鄔某經(jīng)營的豆腐作坊位于集美鑾美大路旁。今年1月13日凌晨,集美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這家作坊不僅上百塊板做好的豆腐成品中印有“銀祥”商標,而且現(xiàn)場還有不少刻制著“銀祥”字樣底紋的塑料筐模具。今年2月,集美區(qū)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鄔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沒收、銷毀標注“銀祥”字樣的豆腐盒22個,罰款5000元。
傍“銀祥”名牌的可不只一家,位于湖里西潘社的西郊豆制品加工廠,同樣存在侵犯“銀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制假售假行為。去年3月,湖里區(qū)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豆制品加工廠的經(jīng)營者林某停止侵權行為,并罰款3000元。
近日,銀祥集團將這兩家侵權人一并告上法庭。經(jīng)過審理,廈門中院判決認為,銀祥集團依法注冊“銀祥”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含有豆腐制品。銀祥集團對該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鄔某、湖里區(qū)西郊豆制品加工廠的制假售假行為已構成對原告“銀祥”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因此,法院判決要求被告鄔某、湖里區(qū)西郊豆制品加工廠應立即停止在生產(chǎn)、銷售的豆腐產(chǎn)品上使用“銀祥”標識的行為,并分別賠償銀祥集團經(jīng)濟損失4萬元。
律師說法
行政處罰后,可以再索賠
福建理海律師事務所梁瑛律師:在上述侵權案件中,侵權人生產(chǎn)、銷售含有“銀祥”字樣的豆制品,且生產(chǎn)銷售的豆制品質量堪憂,侵權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銀祥集團作為商標專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威脅到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由于我國對商標專用權保護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因此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既有行政責任,也包括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本案中,侵權人就同一行為不僅遭遇了行政處罰,又同時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商標權利人的維權武器,希望更多的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用好用足法律,讓侵權者在法律面前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