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記者 | 陳光豪 在自家小區(qū)附近,他因為“違章停車”被處罰不下于60次,其中四五十次還是在同一地點。他認(rèn)為交警濫用職權(quán),目的是為了罰款,于是一下子提交了66份起訴狀,告了交警66次。昨日,該男子收到交警部門的66份答辯狀。
起訴人:同一地點屢次被罰
起訴男子姓羅,住在文灶加油站附近,常把私家車停放在文灶加油站后面的小路上。
羅先生訴稱,在2009年5月6日至2011年9月19日期間,思明交警大隊利用未經(jīng)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攝像頭等取證手段,以“違反禁止標(biāo)線”為由,先后對他作出66次行政處罰,每次罰款150元。這些違章處罰作出后,思明交警大隊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2011年9月,他準(zhǔn)備辦理車輛年檢手續(xù),才得知以上情況。
羅先生稱,為了順利辦理車輛年檢,他違心通過銀行繳納了罰款。事后,他向交警部門提出異議,一直未果。
昨日,羅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66次處罰中,其中四五十次都是在自家樓下的同一地點,其他十幾次是在自家樓下附近的一條路上。由于法院要求一一立案,于是他提交了66份起訴狀,請法院判決撤銷交警部門作出的處罰。
他說,兩年多的時間里被罰款這么多次,交警部門竟然沒有一次主動短信、電話通知或者發(fā)函通知。
交警部門稱,是他更換了手機號碼,導(dǎo)致處罰通知無法及時告知。
對此,羅先生說,他之前是更換了手機號碼,但令他不解的是,好幾次車輛造成交通擁堵時,交警都能查到他的手機號碼,叫他移車,為何作出行政處罰時就偏偏聯(lián)系不上。而且,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既使無法電話聯(lián)系,也可以通過信件等方式聯(lián)系。
交警:處罰無不妥
昨日,羅先生也收到了思明交警大隊的66份答辯狀,答辯理由基本一致。
在答辯狀中,思明交警大隊辯稱,車子登記在葉女士名下,羅先生并非被處罰人,沒有證據(jù)證明行政處罰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quán)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有法律上利害關(guān)系的第三人,因此羅先生不享有訴訟權(quán)利,法院應(yīng)駁回起訴。
據(jù)介紹,車主葉女士是羅先生的妻子。昨日,羅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之前由于出行比較急,就用他妻子的身份證買下轎車,但其他所有的相關(guān)信息都是填寫自己的。事實上,妻子也沒有駕照,車子都是他在開,罰款也是他在交,他當(dāng)原告并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