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昨日,記者從泉州市交警支隊法制科了解到,危險駕駛罪與一般的刑事案件辦理程序基本一樣。對犯罪嫌疑人,先是對其進行抽血化驗,相關機構送達鑒定結論后,當事人如果對血液化驗結論無異議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偵查;對血液化驗結論有異議的,則進行重新鑒定。
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交警部門應當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予以立案偵查,并制作《立案決定書》。
對涉嫌醉酒駕駛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和拘留強制措施。對已立案偵查的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偵查終結的案件,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呈請偵查終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終結后,訴訟卷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
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xù)完備的醉酒駕駛刑事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呈請偵查終結報告書》后3日內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偵查終結后,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辦案部門應當將證據材料和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一并報送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由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本網記者 尤燕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