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羅溪人黃某受虹山鄉(xiāng)松角山村人彭某華雇傭,駕駛自己的貨車前往松角山村送貨,行至松角山村豕仔人組金龍廟處,由于司機操作失誤,將金龍廟的護亭撞毀。松角山村豕仔人組的組民聞訊而來,將黃某團團圍住,要求其賠償護亭的修繕費用10萬元,一度使黃某寸步難移。
接到報警后,交警處理了事故現場,并扣留了司機黃某的貨車。黃某和以彭某練為代表的松角山村豕仔人組組民就護亭的損害賠償糾紛向司法所申請調解,司法所決定主持該調解。然而在之后的十天內,雙方圍繞賠償金額問題連續(xù)協(xié)商未果,在賠償金額上互不相讓,每次調解均因雙方當事人強硬的態(tài)度而陷入僵局。
司法所所長長和專職調解員經認真研究分析后,認為賠償金額有很大的協(xié)商空間。一方面護亭已年久失修,且事故發(fā)生前豕仔組人已著手籌集重建金龍廟的資金,另一方面貨車司機黃某收入不高,且因事故已連續(xù)多日未有收入,高額賠償要求對其不具有現實可能性,而更為重要的一點是,作為雇主的彭某華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場的雙方當事人均贊同司法所的說理。于是,司法所通知了雇主彭某華前來加入調解,但彭某華不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部分,致使貨車司機黃某想要放棄調解,準備走司法程序解決賠償糾紛。
眼見即將調解成功的案件將付諸東流,司法所所長和調解員耐心勸說雇主彭某華,向其闡明法律上其所要承擔的責任,以及通過司法程序維權所要付出的時間成本,并建議其以向廟堂捐款的形式支付部分賠償款,彭某華心甘情愿接受了。至此,三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當場一次性支付松角山村豕仔人組金龍廟護亭修繕賠償款3.8萬元。三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貨車司機黃某帶著協(xié)議書前往交警大隊取車,繼續(xù)營生,而松角山村豕仔人組組民則著手金龍廟護亭的重建工作,一場風波就此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