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斗”連線成員郭冠均也指出,休息日約定加班但卻因故無法出勤,到底是否應該請假、扣薪,還是該如何計算。新制上路,“勞動部”為何要再研議,“休息日立意是要讓勞工休息為主,為何勞工假期被破壞,卻還要請假?”
對此,臺當局“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yè)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僅回應稱,只要休息日加班,雇主就必須依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加班費。勞工若同意雇主將加班費換補休,目前“勞基法”并未規(guī)定不可,且換休比率由勞資雙方協(xié)商。至于休息日、例假起迄的問題,王雅芬稱,原則上是從午夜0時到24時,但若是固定輪班制的勞工,可約定從下班時間點開始起算。(中國臺灣網(wǎng) 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