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縣法院16日披露,該院對廣受社會關注的上杭縣水利局原副局長肖某涉嫌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75000元。
2011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肖某在擔任上杭縣水利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葉某、傅某、謝某等人送的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79.5萬元,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招標等方面謀取利益。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在代表上杭縣水利局和某技術開發(fā)公司簽訂合同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構他人幫助收集基礎資料的手段騙取41500元的公共財產并占為己有。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與黃某、溫某等人商議通過虛增上杭縣某水廠平基工程量套取公款發(fā)放補貼。
后在工程承接中,被告人肖某與黃某、溫某等人通過虛增5%石方比例的方式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1726.2元,該款由被告人肖某與黃某、溫某、陳某用于私分及其他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鑒于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且向辦案機關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并在案發(fā)后退出了部分贓款,對被告人肖某所犯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對所犯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