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喝酒本是樂事,但如果自己喝酒,讓朋友開車,發(fā)生了事故,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如果達成交通事故調(diào)解協(xié)議后,再去做傷情鑒定,傷情比預料的嚴重,可以再起訴追償嗎?本期《說事釋法》精選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兩個涉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shù)牡湫桶咐U明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啟示。
【官司一】
車主喝酒讓朋友開車出了事故雙雙成被告
2013年12月13日,黃某駕駛小型轎車與由康某駕駛的后載原告肖某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康某和肖某受傷、兩車損壞。
2014年1月20日,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黃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的绸{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也存在過錯;黃某、康某應負事故同等責任,肖某不負事故責任。
據(jù)查,肇事小型轎車所有人為被告林某,該小型轎車在事故發(fā)生時,沒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林某與被告黃某系朋友關系,事故當晚雙方約定:被告林某喝酒,被告黃某駕駛小型轎車。
車主和代駕者都要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黃某駕駛小型轎車與被告康某駕駛的后載原告肖某的二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被告康某和原告肖某受傷、兩車損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黃某、康某應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肖某不負事故責任。
因被告林某對其所有的肇事小型轎車沒有依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林某作為投保義務人依法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先予賠償,被告黃某承擔連帶責任;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黃某、康某按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比例各自承擔50%。
但因被告黃某在被告林某喝酒時,為被告林某代駕小型轎車,未計取報酬,屬于義務幫工性質(zhì);被告林某作為被幫工人,對小型轎車具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故應當對被告黃某在從事代駕幫工活動中,致原告損害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結果:1.林某在未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肖某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75353.08元,被告黃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被告林某賠償原告肖某上述賠償不足的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33127.90元。一審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林某既是涉案車輛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從運行支配來看,雖然作為車輛所有人的林某,因喝酒未實際駕駛車輛,但其并非對車輛運行沒有支配力,黃某系在其授意下進行代駕;從運行利益來看,林某亦享有黃某進行代駕活動的利益。
因此,本案并非因租賃、借用等情形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范疇。林某與黃某系朋友關系,黃某不計取報酬代駕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幫工的性質(zhì),一審關于本案代駕行為屬于義務幫工性質(zhì)的認定并無不當。
根據(j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黃某在代駕時未確保安全行駛,負事故同等責任,二審法院據(jù)此認為黃某在代駕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對肖某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賠償不足部分,黃某應承擔連帶責任。二審判決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林某賠償肖某上述賠償不足的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33127.90元,黃某承擔連帶責任。維持一審其他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