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大局穩(wěn)定,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國家長治久安。近年來,利用射釘器(俗稱“射釘槍”)改制火藥槍行為在部分地區(qū)較為普遍,甚至有的地方出現(xiàn)以此殺人、傷人的惡性案件,形成重大安全風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射釘器是一種用于建筑裝修等領域的快速緊固工具,利用壓縮空氣、火藥燃氣或電力驅動,將釘子、螺栓等緊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鋼材、木材等硬質(zhì)材料進行作業(y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射釘器易獲得、易改裝的特點,通過購買關鍵零部件對射釘器進行加工制作、組裝、改裝等,非法制造成槍支,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的潛在危險。
根據(jù)我國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zhì),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震懾、警示、教育作用和司法裁判的規(guī)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近年來生效的6個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吳某祥非法制造槍支案
——將射釘器改制為槍支行為的認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吳某祥購買了1套射釘器、1根鋼管,后在家中用角磨機、電焊機改制成1支火藥槍。2019年,吳某祥請好友在網(wǎng)上幫忙購買了3盒(合計300顆)射釘彈。2021年11月8日上午,公安機關根據(jù)購買射釘彈線索到吳某祥家核實情況,吳某祥主動將該槍和33顆射釘彈、1瓶鐵絲屑交給民警。
(二)裁判結果
云南省大姚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祥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吳某祥在公安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吳某祥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判決,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何某等非法買賣、郵寄槍支案
——非法買賣、郵寄具有免頂隔空擊發(fā)功能的改制射釘器主體及配件的,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劉某容經(jīng)營某五金配件店鋪,二人明知“某某X7射釘槍”系經(jīng)過改制,加裝免頂鐵片后可以實現(xiàn)免頂隔空擊發(fā),具有危險性,為牟取經(jīng)濟利益,仍從上游生產(chǎn)廠商劉某(另案處理)處購進,并通過代理商董某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網(wǎng)絡平臺進行銷售。購買人員從代理商處下單后,何某、劉某容負責郵寄?,F(xiàn)查明,二人共計非法買賣、郵寄附帶免頂鐵片的“某某X7射釘槍”36支,獲利16324元。上述36支“某某X7射釘槍”(34支已加裝免頂鐵片等配件)均被公安機關查獲,經(jīng)鑒定,均以火藥為動力,比動能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對人體具有致傷力,屬于槍支。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劉某容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買賣、郵寄槍支36支,危害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何某、劉某容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劉某容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判決,對被告人何某、劉某容以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羅某甲非法制造槍支、羅某乙非法持有槍支案
——非法制造、持有射釘器改制火藥槍具有潛在危險和社會隱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羅某甲在云南省瀾滄縣城客運站旁一五金店內(nèi)購得射釘器后,在自家使用切割機、電焊機等工具改制成1支火藥槍并長期持有。
2023年4月2日18時許,被告人羅某乙攜帶1支射釘器改制的火藥槍,在云南省瀾滄縣羅某甲家茶地窩棚處,利用擴音器模仿野雞叫聲的方式打獵,其間,誤將同樣持改制火藥槍模仿野雞叫聲在附近打獵的羅某甲打傷,致羅某甲輕傷。次日2時14分許,羅某乙讓村干部幫忙報警,并帶領民警到羅某甲家茶地查獲羅某乙藏匿的改制火藥槍1支、擴音器1個、金屬彈丸2瓶。同時,羅某乙還揭發(fā)羅某甲亦藏匿槍支,后民警在羅某甲家茶地芭蕉棚處查獲羅某甲非法制造的火藥槍。5月12日,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羅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結果
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甲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告人羅某乙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羅某甲、羅某乙犯罪后在尚未受到司法機關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羅某甲予以減輕處罰,對羅某乙予以從輕處罰。羅某乙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判決,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對被告人羅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被告人羅某乙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陳某明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制造槍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對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制造槍支并利用該槍支實施其他犯罪的,依法數(shù)罪并罰,從嚴懲處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陳某明為驅鳥從羊某生(已死亡)處購得1支射釘器改制的火藥槍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發(fā)。2018年,陳某明自行購買射釘器、無縫鋼管、空包彈和鋼珠等物品,在其位于四川省北川縣家中,比照該槍支,通過角磨機打磨、電焊機焊接等方式改制成第二支火藥槍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發(fā)。2023年1月8日18時許,陳某明攜帶其中一支改制槍支與被告人張某洪到四川省松潘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采用一人持燈照明一人持槍射擊的方式,相互配合非法狩獵“野雞”12只。上述2支槍支均被查獲。
經(jīng)鑒定,12只“野雞”系紅腹角雉,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合計6萬元。陳某明在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松潘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有人持有槍支進行摸排期間,主動向所在村委會有關人員交代槍支系自己所有,并在公安機關詢問過程中,主動交代其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松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明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制造槍支,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制造槍支罪;以食用為目的,持槍射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陳某明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
據(jù)此,于2023年6月7日作出判決,對被告人陳某明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張某斌非法持有槍支案
——對具有嚴重危害他人安全的現(xiàn)實危險的非法持有槍支犯罪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張某斌的女友何某某向張某斌提出分手,張某斌遂產(chǎn)生殺死何某某及自殺的想法。7月,張某斌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以射釘器改制的火藥槍2支,藏在其工作的某紗線加工廠宿舍床下。8月14日凌晨,張某斌在何某某宿舍內(nèi)向何某某出示其中一支槍支,何某某以為是假槍未予理會,張某斌遂將該槍支放回自己宿舍內(nèi)。
后何某某將前述情況報告其班長羅某福,羅某福在車間內(nèi)找到張某斌談話。張某斌至宿舍拿出其中一支槍支,找到羅某福后持槍朝地面擊發(fā)1次,羅某福及其他同事將槍支奪下,并將張某斌控制后報警。羅某福在張某斌宿舍找到另一支槍支交給警方。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斌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懲處。張某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據(jù)此,于2022年11月30日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被告人張某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孫某剛非法制造槍支案
——適用緩刑條件的認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剛曾從事裝修工作,為此購買2支射釘器和射釘彈。2021年12月,孫某剛為增加射釘器威力用于打鳥、打野兔等,先后從網(wǎng)上購買無縫鋼管和鋼珠,利用角磨機、焊機將無縫鋼管焊接在射釘器上增加射程,并加裝握把。2023年2月27日,公安機關根據(jù)涉槍線索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某某街道孫某剛家中將其抓獲,并查獲射釘器改制的火藥槍2支和射釘彈、鋼珠若干。審理中,經(jīng)對孫某剛適用社區(qū)矯正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進行調(diào)查評估,結果為無重大不良影響。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剛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孫某剛系初犯,當庭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據(jù)此,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判決,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孫某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偱_央視記者 冀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