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2年2月2日,王立軍的重慶市副市長工作分工被調整,不再兼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2月初,王立軍身邊另外3名工作人員又被非法審查。王立軍感到自身處境危險,遂產生叛逃的想法。在美領館內,王立軍與美領館官員就環(huán)境保護、教育、科技等事項作了短暫交談后,即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并書寫了政治避難申請。
題: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軍案件庭審及案情始末
新華社成都9月19日電 9月17日至18日,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開庭審理。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jù),王立軍自行委托的兩位律師進行了辯護。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一)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事后,偵查機關依法對此進行調查。6月3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依法終止王立軍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2年7月22日,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王立軍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執(zhí)行逮捕,8月2日偵查終結后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于8月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分別于8月8日、9月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立軍涉嫌犯罪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9月17日,王立軍涉嫌叛逃、濫用職權案因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9月18日,王立軍涉嫌受賄、徇私枉法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其中副院長鐘爾璞擔任審判長;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昕等3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部分群眾旁聽了公開庭審。
被告人王立軍,1959年12月26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qū)阿爾山市人。2007年底,時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與薄谷開來(已判刑)結識。后王立軍被調往重慶市,先后擔任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副市長等職,一直與薄谷開來一家來往密切。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立軍濫用職權,未經批準或者偽造批準手續(xù),先后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公訴人通過多媒體展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jù),進行了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剞q雙方還就案件事實、證據(jù)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王立軍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嚴重,教訓令人警醒。作為公職人員,應當嚴以律己,清正廉潔;作為執(zhí)法人員,更應堅守法律信仰;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無論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立軍在法庭最后陳述時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認罪、悔罪?!?/STRONG>
他說,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希望通過審判挽回和消除在國際國內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同時希望通過審判警示社會,讓更多人從我身上吸取教訓。面對培養(yǎng)關心我的組織、社會各界和親人,我要在這里真誠地說,“對不起,真的對不起,讓你們失望了”。
(二)
王立軍私自進入美領館滯留事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對其反映的薄谷開來涉嫌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的問題高度重視,成立復查組,依法復查并偵破了“11·15”案件。
王立軍的揭發(fā)檢舉,客觀上對偵破“11·15”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為何還要起訴他徇私枉法?王立軍和薄谷開來一家的矛盾是怎樣產生并逐步激化的?是什么原因促使王立軍叛逃?
根據(jù)記者旁聽法庭公開審理情況、媒體通氣會和辦案機關介紹,王立軍案件的全過程和關鍵點逐漸明晰:
——徇私枉法。
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fā)生矛盾,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威脅到其子人身安全。
2011年11月12日,經與薄谷開來等人商議,王立軍以尼爾·伍德涉嫌毒品犯罪為由,安排對其實施監(jiān)控。
11月13日晚,薄谷開來、張曉軍(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薄谷開來家中勤務人員,已判刑)在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將尼爾·伍德投毒殺害。當晚12時許,王立軍與薄谷開來通電話,得知其在酒店與尼爾·伍德見面、喝酒等情況。
11月14日中午,薄谷開來在自己住處當面向王立軍講述了其投毒殺害尼爾·伍德的具體經過,王立軍進行了秘密錄音。
薄谷開來在證詞中說:“11月14日中午,王立軍來到‘三號樓’(薄谷開來住處),當天見到王立軍以后,我詳細告訴了他13號晚上我去見尼爾及實施投毒的過程。他讓我不要再去想這件事,今后這事和我無關了,還讓我把案件的記憶抹去。我講我有點擔心,他講過一兩個星期就好了?!?/P>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錄音材料顯示:該音頻資料的對話人為王立軍和薄谷開來,其談話內容為薄谷開來將毒殺尼爾·伍德的詳細過程告知王立軍。
11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fā)現(xiàn)死亡后,王立軍指派與薄谷開來關系較近的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已判刑)負責該案的辦理,但沒有向郭維國等辦案人員告知其所掌握的薄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伍德并有錄音證據(jù)的事實。爾后,王立軍又打電話給已到案發(fā)現(xiàn)場的分管刑事偵查工作的副局長黃某,要求其返回單位,不再負責該案辦理工作。王立軍在供述中稱:“當時自己的私心占了主導,不想直面這個案件?!?/P>
11月16日上午,郭維國、李陽(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總隊長,已判刑)、王鵬飛(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察總隊原總隊長、渝北區(qū)公安分局原局長,已判刑)、王智(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公安分局原常務副局長,已判刑)做出尼爾·伍德系酒后猝死的結論,王立軍未提出異議。
11月17日,王立軍主動將郭維國等人現(xiàn)場提取的記錄薄谷開來到過現(xiàn)場的酒店監(jiān)控錄像硬盤交給薄谷開來。薄谷開來在證言中說:“王立軍對我說這是南山麗景酒店的監(jiān)控錄像硬盤,錄像顯示我去見過尼爾以后,再也沒有其他人去過。他的意思是為了保護我?!?/P>
11月18日,尼爾·伍德尸體在當?shù)鼗鸹.斖?,王立軍將該情況電話告知薄谷開來。張曉軍在證言中稱:“2011年11月18日晚上,王立軍給我打電話讓薄谷開來來接,薄谷開來接過后說,王立軍來電話說了8個字‘化作青煙,駕鶴西去’?!?/P>
面對涉嫌故意殺人這樣的重案,王立軍知情后為何不僅不依法履職,反而故意包庇薄谷開來不受立案偵查?
王立軍在供述中稱:“到重慶以后,我就經常去薄谷開來家。我覺得薄谷開來對我挺不錯的。”我明知該案如果他殺成立,會是重大案件,但為了不得罪薄谷開來,我回避了這個案件?!罢f句實話,這個案件如果不是牽涉到薄谷開來,我肯定會安排多管齊下,早就把這個案件查清了?!?/P>
公訴人指出,一系列證據(jù)證實:王立軍明知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卻故意包庇,不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