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溫州市龍灣區(qū)房管局局長戴建華涉嫌貪污、受賄一案,近日在龍灣法院公開宣判。
戴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達342198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戴又利用職務之便,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達人民幣50000元,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戴建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鑒于戴建華已退清贓款、贓物,在此基礎上再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戴建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戴建華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47000元,其中50000元退回給被害單位溫州市安平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97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戴建華退出的扣押在檢察機關的贓款人民幣18000元、贓物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7198)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