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14日訊 一個農機站干部,將農業(yè)專業(yè)合作社變成了他利益尋租的所在。
今年43歲的王某加,原任南安市農業(yè)機械管理站培訓站副站長、負責人,南安市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成員。今年2月,檢方掌握其受賄線索,將其帶走調查,發(fā)現(xiàn)王某加利用辦理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申請、培訓機構監(jiān)督等職責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6萬余元。
此外,他還在一次葡萄園申請塑料大棚補貼過程中有失職行為,通過了該葡萄園的虛增面積,致財政部門多撥出50余萬元補貼,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近日,王某加因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南安法院雙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案情】
1次失職,9次受賄
王某加的重大失職行為發(fā)生在2011年下半年。當時,位于南安豐州鎮(zhèn)西華村的嘉華農業(yè)合作社葡萄園,申請塑料大棚補貼。為爭取示范合作社標準,大棚股東虛增了約50畝的大棚使用面積。由于王某加的“疏忽”,該虛增部分被順利驗收,致財政部門多撥出54萬余元的補貼。
檢方還指控,2010年至2014年間,王某加在任南安農業(yè)機械管理站培訓站負責人期間,利用辦理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申請、培訓機構監(jiān)督等職責便利,非法收受鄭某、顏某等7人共9次賄賂,共計64600元,及面值3500元的購物卡,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
法院確認的這份行賄清單包括,南安嘉華農業(yè)合作社葡萄園的兩名股東、福建省北城農業(yè)機械有限公司、安溪佳友茶葉機械公司、泉州市理成農業(yè)機械有限公司、泉州一村貿易有限公司、永春常發(fā)農機公司和南安市成功拖拉機培訓學校。
【庭審】
稱曾調崗,否認失職
庭審中,對于檢方玩忽職守部分的指控,王某加予以否認。
他辯稱,2011年至2012年間,他曾被調到豐州鎮(zhèn)政府從事拆遷工作,只做鎮(zhèn)政府安排的工作,未負責農機站相應工作,因此,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對受賄事實,則不持異議。
王某加的辯護人也提出,因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玩忽職守犯罪期間,王某加被抽調外單位工作,已與南安市農業(yè)機械管理站脫離了工作關系,不再履行原先職責,其已不具備該項工作職責,因此不存在玩忽職守行為,“如果其構成玩忽職守,也有自首情節(jié)”。
辯護人還提出,關于受賄部分,王某加對事實無異議,且檢方不能證明,在王交代犯罪事實之前,已掌握足夠線索,因此,應將王某加如實供述的行為,視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