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原告北京瑞平國際拍賣行有限公司訴北京搜房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搜房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瑞平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等。
瑞平公司起訴稱,其為一家具有AAA資質的拍賣公司,在業(yè)內有一定的知名度。瑞平公司曾于2012年與搜房公司合作,由瑞平公司為搜房公司在搜房網開展的“搜房拍”房產拍賣活動提供網絡拍賣服務支持。雙方合作一年期滿后沒有續(xù)約。此后,搜房公司未及時撤回搜房網上的瑞平公司企業(yè)名稱等信息,仍將搜房公司作為“搜房拍”活動的合作伙伴,在近兩年期間共組織房產拍賣400余場次,成交金額超過3.8億元。瑞平公司表示,由于一起房產拍賣糾紛,瑞平公司被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其才得知搜房公司未經許可仍一直使用其企業(yè)名稱組織房產拍賣活動。瑞平公司認為搜房公司的行為仿冒了其企業(yè)名稱,故而將搜房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搜房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
搜房公司抗辯稱由于公司員工離職交接疏忽,未撤回搜房網上瑞平公司的相關信息,故其主張上述行為并不構成仿冒瑞平公司企業(yè)名稱,僅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經審理認為,搜房公司在搜房網中使用了瑞平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且存在主觀過錯。特別是搜房公司在“搜房拍”活動的“競拍規(guī)則說明”中明確該活動適用《拍賣法》及相關法規(guī),瑞平公司提供全程服務支持,同時也向與其合作的房地產開發(fā)商明確存在與其合作的拍賣行。搜房公司已使包括競買人、委托人在內的相關公眾誤認為瑞平公司是為“搜房拍”活動提供拍賣服務支持的拍賣人。因此,搜房公司的行為仿冒了瑞平公司的企業(yè)名稱。由于搜房公司的行為不是僅以瑞平公司為名為“搜房拍”活動進行宣傳,而是該活動的一方重要主體,因此法院對搜房公司關于虛假宣傳的辯稱不予支持。法院最終考慮到搜房公司行為的持續(xù)時間,涉及房產拍賣的場次、金額以及行為的惡意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結果。
本案為我國首例網絡拍賣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不僅涉及仿冒他人企業(yè)名稱與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而且反映出當前網絡拍賣的現狀,為網絡拍賣立法規(guī)則的確立提供了實踐素材。
本案一審宣判后,雙方未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