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4月25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wǎng)記者 陳玉玲)在珠寶市場,不少品牌名字近似,但實際并無“血緣關系”。日前,晉江法院審理了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狀告晉江某周六福珠寶店侵犯其商標權(quán)、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一審認定被告在店鋪首飾柜臺、收銀水牌、宣傳單、首飾盒上使用包含“周六福”的相關標識的行為構(gòu)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quán)的侵害,判決被告停止侵權(quán)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原告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登記成立,經(jīng)營范圍包括貴金屬首飾、鑲嵌首飾、珠寶玉石首飾設計、批發(fā)、零售、進出口;珠寶玉器、鉑金鑲嵌飾品、鉆石鑲嵌飾品、翡翠飾品、珠寶首飾的購銷等。
2016年11月6日,原告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受讓取得第7519198號商標、第16441293號商標,兩個商標均含有“周六福”字樣,核定使用商品第14類,即銀飾品、手鐲(首飾)、胸針(首飾)、鏈(首飾)等。
晉江某周六福珠寶店未經(jīng)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店面形象墻及廣告牌上使用“香港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加盟店”標識,并在珠寶首飾柜臺、廣告宣傳單、收銀水牌、首飾盒上使用“周六福”、“香港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等標識。
對此,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晉江某周六福珠寶店的上述使用行為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quán),且晉江某周六福珠寶店在店面形象墻、廣告牌、首飾柜臺、廣告宣傳單、收銀水牌、首飾盒等處使用包含“周六福”字樣的標識,明顯具有利用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周六福”品牌知名度,混淆相關公眾并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晉江某周六福珠寶店的行為同時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
2019年1月,原告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晉江某周六福珠寶店立即停止對原告的商標侵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quán)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晉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第7519198號、第16441293號注冊商標,是該兩枚注冊商標的合法所有人,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店鋪首飾柜臺、收銀水牌、宣傳單、首飾盒上使用包含“周六福”的相關標識的行為構(gòu)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quán)的侵害。同時,被告在店鋪背景墻、廣告牌上使用包含“周六福”標識的行為有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yè)道德,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quán)、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依照商標法規(guī)定的定額賠償方式,綜合考慮本案原告產(chǎn)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權(quán)行為所持續(xù)的時間、銷售范圍、被告侵權(quán)行為的性質(zhì)、被告的主觀過錯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quán)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為8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應立即停止在其首飾柜臺、收銀水牌、宣傳單、首飾盒上使用侵害原告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第7519198號、第1644129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標識的行為;立即停止在其經(jīng)營場所背景墻、廣告牌上使用包含“周六福”的相關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8萬元(含為制止侵權(quán)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官提醒,一定不要心存僥幸,抱名牌的大腿,還是一心一意做自己的品牌才是正道。同時,名牌企業(yè)也要注意自己的品牌保護,率先將近似商標進行注冊,防止他人有機可乘對商標進行侵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