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愛女后,老人將對女兒阿玲的愛轉移到了外孫身上,放棄了對女兒的遺產繼承權,并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贈與外孫??墒?,不久后,外孫亦因病去世。作為外孫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已跟女兒離婚多年的前女婿出現(xiàn)了。
女兒外孫相繼去世
前女婿要繼承財產
2008年,在兒子26歲的時候,阿強和阿玲婚姻出現(xiàn)了狀況,兩人登記離婚。因為有錯在先,阿強幾乎是凈身出戶。離婚一事給阿玲帶來了極大的打擊,不久之后,阿玲患上了抑郁癥,病情一再加重。2011年8月中旬,阿玲去世。其年邁的父母經歷了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之痛。
幾天之后,在痛失愛女的悲傷里,兩位老人自愿放棄了對阿玲遺產的繼承權,并于同日申請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將他們名下的多處房產、車輛贈與外孫一人所有。
女兒沒了,老人將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了外孫小益身上。然而, 命運跟他們開了個玩笑,在女兒逝世2年后,外孫也因病去世。雪上加霜的事發(fā)生了,前女婿出現(xiàn),以小益父親的名義要來繼承兒子的遺產。
老人怒告前女婿
要求三人平分遺產
雙方早已離婚,阿強憑什么來繼承小益的遺產?況且這其中還有一大部分原是兩位老人的財產。于是,老人將這位前女婿告上了法庭。老人提出,要求以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進行分割。
老人說: “這么多年來,都是我們在照顧外孫,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現(xiàn)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缺乏勞動能力,應該與他(阿強)共同繼承遺產。”
然而,阿強認為,老人并不具有酌情分得遺產權。他認為,老人是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不具有享有酌情分得遺產權的主體資格。另外,對于老人所說的扶養(yǎng),阿強也提出了異議。“扶養(yǎng)是指不具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的人進行了扶養(yǎng),但老人是孩子的外祖父母,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不存在扶養(yǎng)關系。”阿強稱。
法院支持老人
分得四處房產
對此,思明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酌情分得遺產權的權利主體,是指實際繼承人以外的與被繼承人存在一定程度扶養(yǎng)關系的人,應當包括未享有繼承權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因此,老人作為外孫小益的外祖父母是酌情分得遺產權權利主體。
從原被告口中,法官獲悉,因為父母工作繁忙,小益與老人共同生活時間超過20年,不論是未成年時期,還是其成年后患病乃至父母離異、母親患病期間,老人都在生活上予以照顧,足以反映小益由老人主要扶養(yǎng)的客觀現(xiàn)實。阿強作為小益父親,提供了其生活經濟來源,屬于父母對撫養(yǎng)義務的履行,不能以此否定老人的扶養(yǎng)。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老人分得其中四處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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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繼承關系
值得注意
母子相繼因病去世,這是個例,但其中的繼承關系值得注意。
法官介紹,遺產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針對《繼承法》第十四條,思明法院法官認為,所規(guī)定的酌情分得遺產權,是作為繼承法中繼承權制度、受遺贈制度外的補充性制度設置下的一種特殊性質的獨立權利,目的在于保障特殊困難權利人之生活或者褒獎特殊貢獻權利人之行為。法官認為,該規(guī)定所謂的“繼承人以外”應該是指實際繼承人以外,而該扶養(yǎng)關系是以扶助為基本內容,并不限指平輩親屬之間的撫養(yǎng)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