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以被告人王連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06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王連拱在擔(dān)任南安市地稅局局長等職務(wù)期間,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稅票開具、稅收征管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萬元。去年10月,潛逃國外兩年多的被告人王連拱被成功勸返并投案自首。(海都記者 陳紫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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