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0萬買知情權”
中煙總公司作出否決批復,耗時超過2年。但這個批復期限,恰是目前法規(guī)的空白之處。
在簽訂股權協議之后,兩年間,陳發(fā)樹多次發(fā)函催促紅塔辦理白藥的股份轉讓過戶登記,紅塔的回復很簡單:“正在等待上級單位審批?!?/P>
這樣的回復顯然不能讓陳發(fā)樹滿意。按照雙方簽訂的條款,如果轉讓得不到主管機構的批準,“甲方(云南紅塔)應及時通知乙方(陳發(fā)樹),并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且本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起解除?!?/P>
但兩年間,陳發(fā)樹沒有得到通知,他為股權轉讓所支付的22億元也沒有退回。
紅塔方面的態(tài)度讓陳發(fā)樹走上了“秋菊打官司”式的維權之路。陳后來在起訴書中說,“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被告(紅塔)對原告要求履行合同的急切心情不聞不問、不理不睬,在不得不回函時又輕描淡寫,這哪里是本應模范遵守誠信原則的大型國有企業(yè)?”
而在陳發(fā)樹焦慮等待的800天時間里,紅塔方面到底出了什么狀況?為了知道這個答案,2011年12月8日陳發(fā)樹將云南紅塔集團告上法庭。代價是向法院繳納1690萬訴訟費——新華都人士將此形容為“1690萬買知情權”。
“起訴時我們都不知道問題出在哪里、審批被卡在哪個環(huán)節(jié),直到法院組織質證時,才知道障礙在哪里。”陳發(fā)樹代理律師、尚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慶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
據李慶律師介紹,2012年3月15日,他在云南高院安排下與云南紅塔方面交換證據,這才發(fā)現:云南紅塔上級單位云南中煙早在2009年12月2日就已向中國煙草總公司上報了請求批復該股權轉讓的書面請示,而中煙總公司直到201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復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P>
也就是說,從云南中煙請求批復到中煙總公司的否決批復,耗時超過2年。
但在目前的股權轉讓法規(guī)中,對于二次審批的時間期限規(guī)定缺失?!秶泄蓶|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但是,當國企與擬受讓方簽訂協議后,國資監(jiān)督機構批復的時限是多少,《暫行辦法》卻未作規(guī)定。
有法律人士對南方周末記者指出:“中煙巧妙利用了這個規(guī)定上的漏洞,在776天之后才批復,并無違規(guī)。人們只能從道義上譴責這種拖沓、低效的官僚作風?!?/P>
而中煙總公司是否是國資監(jiān)管機構,是雙方分歧之處。由于中國實行煙草專賣制度,中煙總公司與國家煙草專賣局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李慶律師解釋:“在民事訴訟的時候,對方會用其行政身份來抗辯;我們提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時候,對方又說自己是個民事主體?!?/P>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陳發(fā)樹向中煙總公司“討說法”過程中,這位福建首富也遭遇了求告無門的種種困境。
比如,2012年4月和5月陳發(fā)樹分別提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中,國家煙草專賣局回函所蓋公章是“人民來信來訪專用章”——這意味著是把陳發(fā)樹依法申請的行政復議和人民信訪畫上等號,輕描淡寫地就打發(fā)了。
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也讓陳發(fā)樹身心疲憊。據一位與陳發(fā)樹關系密切的福建企業(yè)家透露:2012年4月兒子的婚禮,陳發(fā)樹姍姍來遲;在婚禮現場,陳也是神情恍惚,并未挨桌向客人敬酒;看得出,他還在為官司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