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人近年蜂擁到大陸演出或參加綜藝節(jié)目,一些人因為被懷疑是“綠色藝人”傳出遭封殺的消息。臺灣陸委會為此制定“臺灣藝人赴中國大陸表演應注意事項”的守則,結果被嘲諷為“刷存在感”。
據臺灣聯(lián)合新聞網4日報道,陸委會稱,臺方藝人赴大陸發(fā)展所遭遇的問題,陸委會與主管機關“文化部”一直相當關注,并努力維護其演出權益,希望演藝人員登陸前能深入了解兩岸制度與社會差異,因此制定“臺灣藝人赴中國大陸表演應注意事項”。陸委會特別提及,大陸會不定時發(fā)布具約束力的各項文件如“限娛令”等。
查閱陸委會的臉譜可以看到,陸委會羅列的6點,每個都附有案例說明。它在第一點中稱,“中國大陸為防范境外流行文化對人民思維可能產生的影響,對于境外藝人在當地舉辦演唱會、巡演活動有嚴格的管制”,審核項目除客觀的場地條件、演出曲目、主辦能力等,“尚包括參加演出藝人的背景”。第二點是“確定主辦單位是否具有舉辦活動之合法性”,因為大陸規(guī)定演出經紀機構要具備兩年以上舉辦演出的經歷,曾有臺灣藝人接受大陸不具備主辦資格的公司邀請登陸演出,最后該公司未付給藝人演出費,事后也找不到該主辦單位。三是“確定參與演出的活動安排須經大陸官方許可”,臨時的安排或超時演出均不被允許。曾有臺灣藝人超時仍堅持要把表演曲目唱完,結果遭大陸主辦單位要求停止表演。四是“確定演出場地的合法性”,如果演出場地未經大陸官方批準,無法進行正式宣傳,也可能被迫取消或臨時轉換場地。五是“演出契約中對于相關權利義務應有詳盡完整規(guī)范”,陸委會舉例說,陸方主辦單位有時甚至要求藝人額外出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