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涵江人黃某,駕駛超標電動車發(fā)生車禍身亡,隨后法院一審判定黃某身前投保的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wù)。保險公司卻以黃某駕駛超標電動車系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為,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為由,拒絕進行理賠。近日,法院二審判決,認定黃某的行為不屬于無證駕駛情形,維持一審判決,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wù)。
堅稱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拒理賠
2015年4月17日,黃某所在的單位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9萬元。一個月后,黃某駕駛電動摩托車從三江口往福廈路方向行駛,行駛至縣道212線8km處,與同向行駛的秦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黃某當場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秦某、黃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黃某繼承人陳某、張某等通過黃某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陳某、張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黃某作為投保人單位的員工,依法享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獲得理賠的權(quán)利,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yīng)依約履行賠付義務(wù)。保險公司不服,繼續(xù)上述,并表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黃某駕駛超標電動車屬于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為,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
電動車已上臨時證認定不屬無證駕駛
本案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保險人黃某駕駛的超標電動車已經(jīng)過合法登記取得了臨時行駛證,并在該車上懸掛臨時號牌,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lǐng)和使用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并不把二輪電動車(含二輪“超標電動車”)納入到需要持有駕駛證的機動車范圍內(nèi),被保險人黃某未持駕駛證駕駛二輪“超標電動車”未違反該條規(guī)定。
法院表示,在實踐中,二輪電動車不能像摩托車那樣領(lǐng)取駕駛證、購買交強險。再者,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雖明確約定“無有效駕駛證”為保險免責條款,并對“無有效駕駛證”的具體情形進行了列舉,但是沒有約定“二輪電動車(含二輪‘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摩托車。在二輪電動車(含二輪“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摩托車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yīng)該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或理賠規(guī)定。綜上,保險公司提出的“被保險人黃某屬于‘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情形,屬于免責條款,不予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審判決結(jié)果正確,應(yīng)予以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蔡學偉 通訊員 翁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