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全省海域禁止燈光圍(敷)網、張網、刺網、桁桿蝦拖和籠壺作業(yè)。據悉,此次調整是伏季休漁制度實施以來幅度最大的一次,休漁時間有所延長,休漁作業(yè)類型較之以往有所增加。
近日,省海洋與漁業(yè)廳制定《福建省實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工作方案》,明確了休漁區(qū)域、時間和對象,以及休漁要求、工作措施等相關事項。根據方案,釣具作業(yè)暫不休漁;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全省海域禁止燈光圍(敷)網、張網、刺網、桁桿蝦拖和籠壺作業(yè);我省北緯26度30分以南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以北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禁止拖網、雜漁具和圍網(圍繒)作業(yè);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同步休漁。
休漁要求方面,所有休漁漁船原則上應回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碼頭或者澳口停泊,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因修船、避風等特殊情況需在省內跨地區(qū)、跨縣域休漁的,必須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yè)執(zhí)法機構報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漁業(yè)執(zhí)法機構委托停泊地漁業(yè)執(zhí)法機構監(jiān)管。休漁漁船的漁具在休漁期間應捆扎、搬離漁船進庫或封存于船艙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漁具,應在修理完畢后立即進庫或封存;具備條件的地區(qū),漁具應與漁船分離。所有漁船不得攜帶休漁作業(yè)漁具進入休漁海域。除維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漁漁船在伏休期間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同步休漁,伏休期間漁運船不得為非法作業(yè)漁船提供收購、運輸、補給等后勤服務。(記者 吳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