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8月1日訊 查禁賭博本是輔警員的本職工作,可龍巖有4名輔警員,卻把它當成賺錢的工具,私下收受“保護費”,還當起犯罪分子的“保護傘”。
近日,龍巖新羅區(qū)檢察院對這4名輔警員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的刑事判決。
盧某健、張某銘、陳某風、楊某煉,是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便衣中隊原輔警員,卻主動找上藏匿于民房或山頭的地下賭場,收受“保護費”。從2012年底至2014年間,他們收受20余名地下賭場違法人員的賄賂數(shù)十次,“一般每個賭場每月收取2000到3000元不等。”辦案檢察官介紹,四人不僅不主動匯報、查處,還在公安機關(guān)開展查處活動時,提前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處罰。
據(jù)悉,盧某健、張某銘共同受賄額達20余萬元,各分得7.1萬余元,共同截留侵吞賭資1.09萬元,各分得3300元。陳某風與他人共同受賄11.9萬元,個人分得4.1萬余元;楊某煉與他人共同受賄11.7萬元,個人分得4萬余元。
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數(shù)罪并罰。以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數(shù)罪并罰。
據(jù)悉,2014年下半年以來,新羅區(qū)檢察院破獲了包括上述案件在內(nèi)的9名輔警人員與違法犯罪人員相勾結(jié),充當保護傘,涉嫌受賄、貪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職務犯罪窩串案。目前,其余涉案5名被告人也相繼被依法審判。(海都記者 戴敏 通訊員 蘇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