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笑氣合法,用笑氣“吸毒”不合法。然而,令執(zhí)法者頭痛的是,處罰一個人擁有、運輸、銷售、不當使用笑氣,在法理上缺乏可操作的依據(jù)。但在11月27日,浙江云和警方在省公安廳禁毒總隊的指導下,終于開先河,全國首例“笑氣入刑”案件被移送起訴。(11月30日《錢江晚報》)
笑氣在酒吧、KTV包廂等娛樂場所泛濫,對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笑氣進入血液后會導致人體缺氧,如果超量攝入,很可能因為缺氧導致窒息。且笑氣具有成癮性,長期使用后難以戒除,還容易引起高血壓、暈厥,甚至心臟病發(fā)作,引起貧血及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損害等。由于其副作用較多,近年來醫(yī)院已較少使用。
笑氣泛濫理應得到遏制,因此,全國首例“笑氣入刑”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應該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開先河”有望產生示范效應,將來類似的案件或將越來越多,更多非法經(jīng)營笑氣者得到法律的懲處,就會產生較強的威懾力,無論經(jīng)營者還是使用者都將得到相應警示,這對治理笑氣濫用現(xiàn)象比較有利。
但令人尷尬的是,目前,笑氣僅被列為危險化學品,盡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明確,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的行為要給予相應處罰,但打擊的力度勢必要比販賣麻醉藥品和毒品弱得多,且社會上合法經(jīng)營笑氣的企業(yè)和個人較多,從他們手上流出的笑氣被購買者改變用途后,就無法用非法經(jīng)營罪來查處這些合法的經(jīng)營者。笑氣泛濫的上游關口都把不住,行動十分隱蔽的小商小販和個人使用者,就更加難以監(jiān)管。
可見,首例“笑氣入刑”只是治理的開始,治本之策,是給予笑氣更加科學合理的定位,它的添加劑作用值得肯定,但它的麻醉藥品作用更不可忽視,假如不能阻斷兩個用途之間的通道,笑氣能隨便買賣就具有相當?shù)奈kU性,理應用強有力的監(jiān)管避免笑氣的用途被改變,假如做不到這一點,就應該果斷犧牲它的食品添加用途,將之完全當成麻醉藥品來管制,寧可少一類美味,也要避免麻醉藥品被濫用。(羅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