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司法解釋第7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FONT>
第10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如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FONT>
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了這部司法解釋的部分支持者和反對者。
男人的離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正方:宋先生,35歲,已婚
我同意婚姻法新司法解釋。雖然聽起來“不合情理”,但我是干律師工作的,考慮問題往往從法律的角度出發(fā)。當時我買房子的時候,是我父母掏錢買的,從心理上來說,我肯定不希望將來流失一半。這對辛苦一輩子攢錢買房的父母來說不公平。
這對女方來說也是一樣,不能說對女人不公平。
我代理的一些離婚案件中,大都是為利益糾纏,尤其是房子,夫妻雙方搶來奪去的,都快成仇人了。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其實是防范于未然,婚前是誰的就是誰的,簡簡單單。而且,對于那些想靠“傍大款”再離婚一夜暴富的人來說,無疑是堵住了以往的法律漏洞。
反方:李女士,31歲,婚齡3年
我覺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特別容易對“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況看,萬一我和老公離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帶。那就是說,我是一個帶著孩子的離異媽媽,而我老公的婚史,對他再婚可以說沒有任何影響。
實際上,男女雙方都要工作掙錢,所謂分工主要體現(xiàn)在對家庭的貢獻上。女性不但要賺錢,還要生孩子、教育孩子,對家庭的付出是無法用出資多少來衡量的。
我朋友說,根據(jù)這個新司法解釋,如果是因為男方感情出軌離婚,那么,妻子除了獲得補償之外,無權主張房子的所有權。結果可能是妻子手里的錢越來越貶值,而房子作為家庭中最重要的財產來源,卻被過錯方占有了。
有人覺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可以堵住“傍大款”,這根本就是胡說八道。傍大款的人難道只想著離婚時分一半財產?他們看重的是和大款在一起的物質豐裕。所以呀,愿意嫁有錢人的還嫁有錢人,不會因為后來分得財產就打消這個念頭的。
新司法解釋是否將極大改變擇偶觀
正方:陳先生,33歲,未婚
我覺得這個新司法解釋挺好,至少讓女孩的擇偶觀不再那么現(xiàn)實。我在北京打拼好多年了,月薪差不多在1萬元左右,但對房子一直“可望不可即”。從想買房子到絕對買不起房子,房價越來越高,同意跟我見面的女孩子也越來越少。有時候,一說“沒房子”,連介紹人都沒興致了。
現(xiàn)在很多年輕人對同居、結婚等感情問題看得很淡,反而是對房子等物質上的東西,看得很重?,F(xiàn)實中,不少人是因為房子而結婚。我想,這個司法解釋如果實施起來,今后愛情這事應該會變得更純粹了。
其實我一直在考慮:是不是占了便宜才能叫男女平等?現(xiàn)實情況是,男方?jīng)]有房子就找不到女朋友,可以說,房子“綁架”了男人,物質綁架了社會?,F(xiàn)在整個社會的出發(fā)點就不對,愛情越來越不重要了。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或許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反方:張女士,24歲,單身
我覺得這個新司法解釋出發(fā)點可能挺好,但從情感上說,可能會制造夫妻間的疏遠。我在相親之前,確實會問對方有沒有房子。房子也綁架了女人。但現(xiàn)在的房價、物價,無論男女,單身一個人的成本都很高,兩個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分攤成本。我不是要占對方的便宜,只是心理上會覺得踏實。房子的貸款雖然是男方還,但我的錢可以支付生活費,可以投資,可以有更長遠的生活規(guī)劃,我們兩個人都會過得更好。
我一直覺得:夫妻之所以是夫妻,就因為他們在感情上和物質上都是共同體,有時候,財產上的不分彼此更能促進感情交流。難道我們一定要在談感情的時候時刻提醒自己該誰花錢嗎?
但是,這樣的司法解釋給人的感覺是:“錢歸錢,情歸情?!狈炊菀鬃寖蓚€人之間彼此提防。如果說財產的所有權將決定我們的感情走向,那結婚不結婚有什么關系呢?結婚的情感意義何在呢?



已有0人發(fā)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