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13日電 記者13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工會主席、機關(guān)黨委書記屈海燕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屈海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85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屈海燕利用擔任中冶集團辦公廳副主任、黨群工作部副部長,人力資源部部長、黨委組織部副部長、黨委辦公室副主任,黨群工作部部長,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工錄用、工資調(diào)整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屈海燕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guān)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6萬余元。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屈海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