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合肥9月1日電(記者程士華)8月31日,安徽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原局長張冬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兩人受賄數(shù)額超過兩千萬元,法院依法判處張治淮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判處張冬無期徒刑。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張治淮收受某房地產(chǎn)公司楊某8萬元,與其子共同收受楊某754.11萬元,為對方在項目變更、零地價出讓地塊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1年,張治淮、張冬共同收受宿州市某房產(chǎn)公司盧某579.48萬元、港幣40萬元、購物卡1萬元,為對方提供幫助。2008年至2009年,張治淮、張冬共同收受安徽某不動產(chǎn)咨詢公司劉某某200萬元,在調(diào)劑耕地指標方面提供幫助。法院查明,張治淮與張冬共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741.81萬元、港幣40萬元、購物卡1萬元、價值人民幣58.12萬元的豐田越野車一輛;張治淮單獨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55.1萬元、購物卡20.8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25.52萬元的帕薩特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76.19萬元的住房一套(未遂);張冬單獨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7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治淮、張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張冬主動投案,積極交代財產(chǎn)線索,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