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同伴谷某稱,他與小李是發(fā)小,兩人之間沒有任何矛盾,小李的意外他感到很悲痛,“我認為這個事我沒有責任,當時我想盡各種辦法救他,而且他下水前我也提醒他水深了”。
法院認為,小李已成年,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具備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應的認知和預見能力,但其對危險卻采取了輕信能夠避免的態(tài)度,是導致自己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確定責任比例為90%。
半城子水庫管理處通過在水庫周邊噴涂警示標語等行為,已盡到宣傳、警示、提醒注意危險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郭某作為水庫水體的經(jīng)營者,應對在其承包經(jīng)營水域內(nèi)活動的不特定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理應對小李溺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確定責任比例為5%。
小李、谷某和另一同伴均已成年,相約到危險水域存在過錯,三人應對彼此遇到的危險后果互相承擔責任,法院確定谷某和另一同伴每人分別對小李溺亡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5%,共計5%。因原告明確表示不起訴另一同伴、雙方另行解決,法院不持異議。
綜上,密云法院一審判決水庫承包者郭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5萬余元,游玩同伴谷某賠償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