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廈門晚報報道王女士在學校里干了14年的保潔員,被解雇時還是臨時工。被解雇一年后,她將學校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日前,集美區(qū)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訴求,因為她維權不及時。
王女士年過半百,是龍海人,早在1997年2月,她就從龍海到廈門的一所學校找了份保潔員的工作,一干就是14年,工資從最初的每月400多元漲到600多元。
2010年8月,王女士患病住院,兩個月后,學校以搬遷新址為由將她解雇了,而且是把她當作臨時工解雇的。
2011年11月底,王女士越想越不服氣,認為自己跟學校存在勞動關系,學校解雇她應當賠償相應損失。為此,她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她不是學校的員工,不予受理。她隨即將學校告上法院,要求補足自1997年2月至2010年10月工資差額(以廈門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補發(fā)從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重病期間的工資,繳納1997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的社保、醫(yī)保,支付醫(yī)療費用13萬元。
校方辯解說,王女士雖然在學校工作14年多,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事業(yè)單位中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臨時用工,不適用《勞動法》,應按雇傭關系處理。另外,王女士在2007年2月已經(jīng)達到工人50歲的退休年齡,雙方一直存在的是雇傭關系,不受最低工資標準限制。因此,學校無需支付其住院期間工資,更無需為其繳納社保、醫(yī)保和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成立 但“身份”不相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作為事業(yè)單位的工勤人員,雖然沒有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但工作時間較長,工作內(nèi)容固定,工資按月支付,雙方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
然而,2007年2月,作為工人的王女士已經(jīng)年滿50周歲,屬退休人員,其退休后繼續(xù)在原單位上班屬于雇傭關系,也就是說,從2007年3月開始,原先的勞動關系就變成了雇傭關系。因此,王女士的身份在兩個階段并不相同。
雖然王女士在一定時期與學校形成勞動關系,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要求補足工資、補繳社保醫(yī)保等,必須在一年內(nèi)申請勞動仲裁,然而王女士早已超過了一年的時效,因此法院不支持。
至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重病期間的工資和醫(yī)療費,由于雙方的雇傭關系已于2010年10月終止,而她的疾病不是職業(yè)病或因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記者 徐林武 通訊員 渺渺 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