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近日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獲悉,《云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提交此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標志著我省在建立完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的實踐中邁開了地方立法步伐。
據介紹,云南自然和人文景觀資源在全國乃至全世界享有盛譽,多年來,我省在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建設實踐中,探索出了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云南實際的國家公園管理模式,并建立了普達措、老君山等8個國家公園,對自然資源地進行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國家公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此次條例草案提交審議,既是通過地方立法將我省國家公園管理工作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guī)范,也是為國家層面的有關立法探索經驗。
條例草案參照國際通行的國家公園概念,突出了國家公園的保護地本質,明確定義“國家公園”是指由省政府批準和設立的,以保護具有國家或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目的,兼有科學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區(qū)發(fā)展等功能的特定保護區(qū)域。為加強國家公園的保護管理,條例草案明確,國家公園將劃分為嚴格保護區(qū)、生態(tài)保育區(qū)、游憩展示區(qū)和傳統(tǒng)利用區(qū),其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將禁止進入嚴格保護區(qū),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的,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手續(xù)。同時,將建立巡護體系,對資源、環(huán)境和干擾活動進行觀察、記錄,制止破壞資源、環(huán)境的行為。
條例草案還明確規(guī)定了對國家公園經營項目實行特許制度,實現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避免了行政管理者直接參經營活動。另外,還規(guī)定應建立生態(tài)預警機制,根據環(huán)境承載能力和資源監(jiān)測結果,嚴格控制資源利用強度和游客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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