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12月13日訊(閩南網(wǎng)記者 李昌乾 通訊員 趙舒亭)斑馬線是行人的“生命線”,也是駕駛人的警惕線。斑馬線禮讓行人,是文明行為,也是法律義務。然而,個別駕駛員仍然我行我素,在斑馬線上與行人爭先搶行,事故隨之發(fā)生。
12月5日14時許,方某駕駛閩D3***0小型轎車在國道324線386KM+45M路段(云霄轄區(qū)),未注意觀察路況,恰遇行人林某由東往西沿斑馬線行走時,二者發(fā)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駕駛閩D3***0小型轎車的方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無獨有偶,12月8日12時許,林某駕駛白色汽車在漳州薌城區(qū)鐘法路往南昌路右轉時,碰撞斑馬線上由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事故造成李某輕微受傷,兩車輕微受損。經(jīng)查,本起事故中,林某駕駛汽車在右轉行經(jīng)斑馬線前未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非機動車交通信號燈,導致車輛碰撞綠燈時正常通行中并由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經(jīng)認定,林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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