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令五申不允許收“過頭稅”,在河北的滄州、衡水等市的多個縣,仍出現(xiàn)了“補交稅”和“提前收稅”等征收“過頭稅”現(xiàn)象。此種現(xiàn)象不新鮮,新鮮的是征稅的理由。據(jù)獻縣一名叫李建國的企業(yè)主說,10月27日,他所在區(qū)域鄉(xiāng)稅務所一名負責人把幾名企業(yè)主叫到一起開會,說《人民日報》之前發(fā)了篇社論,根據(jù)他的“經(jīng)驗”,他判斷中日就釣魚島會有一戰(zhàn),因此希望獻縣的企業(yè)再交稅,支援國家。(11月28日《新京報》)
這名負責人的政治嗅覺夠靈敏的,他能從《人民日報》的一則社論中得出中日就釣魚島會有一戰(zhàn)的判斷,并且認定此時“保釣”已成了全國最大的政治,凡事都得服從這一政治需要,征稅也不例外。在窮盡其他征稅理由后,沒有比“保釣”更有說服力的了,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保釣”成了強征“過頭稅”的撒手锏。他清楚,一旦使出這一招,沒有幾個企業(yè)家敢不服從的,否則就會給你扣上“不愛國”甚至“漢奸”的帽子,輕則日系車被砸,重則挨老拳。
別說,這一招還挺靈。盡管多數(shù)企業(yè)家不愿交“過頭稅”,但在“保家衛(wèi)國”、“支援國家建設”的宏大名義下,還是交了。安平縣一財政局負責人開玩笑說,“一講政治就能完成”。這不是玩笑,而是真理,是實情。
事情可怕就可怕在這里。不僅滄州、衡水等地的強征“過頭稅”到了無法可依的地步,前不久曝光的浙江等地征收“過頭稅”也呈現(xiàn)出一派亂象。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完成稅收任務,不斷給稅務部門施壓,后者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要么拿“抱著你們的賬本來”相要挾,要么以政治名義迫使納稅人就范,什么納稅人的權利,什么稅收法定原理,都不講了。
在此,請允許我杜撰的一個名詞“政治稅收”來形容上述亂象。從講大局這點而論,稅務部門以“保釣”這樣的政治名義向納稅人征稅,頗有點理直氣壯的樣子,而且往往能奏效。因為國人缺乏納稅人的權利觀念,更不懂得征納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須對等的關系,當然更談不上履行納稅人的監(jiān)督權利,去過問監(jiān)督政府將他們上交的稅金用到哪里去了,怎么用的。
公民之所以昧于這點,深層次原因在于,他們始終沒搞清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還以為他們是托政府之福才得以生存發(fā)展,殊不知,政府是民眾為了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通過繳納稅金構建的一個“必要的惡”的組織。所以說“必要”,是因為諸多公共事務單憑公民個人之力完成不了,需要交給某個組織去完成,這樣就誕生了由民眾授權的政府組織;所以說“惡”,是指政府很可能濫用人民授予他們的權力,用暴力和行政手段侵害民眾的權利,譬如說民眾在交了稅后,還要面臨被政府強征“過頭稅”的命運,美其名曰“保釣”需要。
“政治稅收”的盛行,反證一點,即憲政稅收的闕如。要治理“政治稅收”帶來的征稅亂象,必須將稅收治理納入憲政視野。對此,李煒光先生有過精辟的闡述:因為“憲政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政治制度范疇,而稅收則是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預先設定的規(guī)范籌集財政收入的特定分配關系,是社會公眾依照憲法的精神享受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產(chǎn)品和公共服務所必須支出的價格費用,是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guī)范。稅收的每一個因素都受制于憲法,與憲法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所以,憲法不僅是法學研究的對象,與國家財政和稅制建設的關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說,如果沒有憲法做指導和保障,公共財政制度和體現(xiàn)憲政精神的現(xiàn)代稅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對于中國這樣的缺乏法治傳統(tǒng)、仍處于現(xiàn)代法治啟蒙階段的國度來說更是如此?!?/P>
建立現(xiàn)代稅制,要義就是稅收“入憲”。這就需要憲法增加有關稅收方面的條款,尤其是增加納稅人權利的條款。另外還需明確,誰有權收稅、怎樣才能收稅以及收稅是否需要代議機關的同意,將“稅收法定”原則具體化,清晰化,不給“政治稅收”或“暴力稅收”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