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段姓婦人與臺灣阮姓男子共處一室,2人衣衫不整被發(fā)現(xiàn),段某被依妨害家庭罪提起公訴,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認為,現(xiàn)場未找到安全套等物,認為通奸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前年底段某在羅東夜市結識同國籍的勞工阮姓男子,同年段某丈夫懷疑妻子與阮某有染,報警后赴阮某的公司寢室,偕同該公司的1名副課長抓奸。
一打開阮某寢室,只見2人共睡一床,均衣衫不整,并在床邊找到段某服用過的一排避孕藥。段某否認通奸,指因與丈夫生有3名孩子,所以每天都有服用,將藥放在身上。阮某則自白稱與段某認識2星期,并發(fā)生3次性關系,但段某堅決否認。
法院認為,2人被發(fā)現(xiàn)時阮某僅穿內褲,段某上半身著毛衣,下半身僅著內褲,而衣櫥內有段某衣物等物,但憑此僅能證明2人關系不一般,不足證明2人有發(fā)生性交行為。
法院解釋,共同被告阮姓男子的自白,對性交時間、地點均未提及,且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jù),現(xiàn)場也未看到安全套,證據(jù)不足以將段某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