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一男子拋家40年 法院準(zhǔn)子女不贍養(yǎng)
臺灣張姓男子40年前拋妻棄子,如今孤苦無依,回頭向法院申請兒女贍養(yǎng),法官駁回了他的申請。張某1973年忽然丟下妻子與一對年幼的兒女,不告而別,從此對妻子兒女不聞不問,當(dāng)時妻子肚里尚有8個月大的小女兒。他今年70歲,一人獨居,每個月靠7000元新臺幣的扶助金生活,日前他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3名兒女盡贍養(yǎng)義務(wù)。法官認(rèn)為,其40年前無視年幼子女嗷嗷待哺,斷然求去,如今回頭要求兒女贍養(yǎng),沒有正當(dāng)理由,免除兒女贍養(yǎng)之義務(wù)。 (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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