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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臺媒報道,虐童事件近日頻傳,臺灣立法機構(gòu)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指出,通過凌虐或其他方法,影響幼童身心健全或發(fā)育的行為納為虐童要件,明確凌虐或妨害未滿16歲的人身心健全或發(fā)育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如果意圖營利施以犯行,除了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還處300萬(新臺幣,下同)以下罰金。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梁認為,“新法”重點在于增訂虐童要件?!斑^去條文法案內(nèi)容只是對他身體要有所損害,或許餓他肚子、不給飯吃、長期辱罵造成生理創(chuàng)傷,所以此次條文要把身心損害都納為犯行的構(gòu)成要件”。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如果他凌虐孩子還意圖要營利的話,那這次‘修法’還是要重罰,過去這部分才處1000元以下罰金,這次就是要并科300萬以下罰金,所以是采取比較嚴厲的處罰”。
王育敏更指出,過去“法令”重點是在身體傷害,而現(xiàn)在更進一步考慮到身心發(fā)育,她認為這是兒童保護的新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