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正向法院提出申訴
2017年3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二審裁定書沒有回應律師關于最高法《批復》的辯護意見。
針對律師關于涉案金額的辯護意見,裁定書回應稱,2261.8萬元的數(shù)額有楊夏玉丈夫的供述,“(他)證實涉案煙款打款時間、匯款銀行、賬號來源、匯款人名字等細節(jié),與被告人楊夏玉的供述均能互相印證”,且還有銀行存款憑條、金融機構分戶明細對賬單等證據(jù)加以證實。
楊夏玉的多名親友受訪時沒有服氣:她在棗莊、杭州都經營著煙、酒、茶等,“現(xiàn)在法院把2000多萬元認定為香煙款,那么,她從哪進這么多的香煙,又都賣往哪里了?”
目前,楊夏玉已入獄服刑。
事實上,“跨省賣煙”不是楊夏玉一個人遇到的問題。公開報道顯示,2008年初,前述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最高法有關部門曾與最高檢研究室、國家煙草專賣局市場司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邀請多省市有關部門人員參加,討論了一些問題和司法解釋初稿,其中即包括“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超范圍經營,數(shù)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的是否屬于非法經營犯罪等”。
這個問題的討論,并未隨著司法解釋的發(fā)布而結束,檢法系統(tǒng)、煙草部門人士多年來屢在媒體上發(fā)表業(yè)務探討文章。
2015年11月,檢察日報社旗下《正義網(wǎng)》刊發(fā)陜西省某縣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一名副科長的文章《超范圍超地域經營煙草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稱該縣顧某某持有“零售許可證”,考慮到某品牌香煙在該縣煙草專賣局供貨少,便從市區(qū)購買了一批真貨,銷售金額達170余萬元。
這名副科長發(fā)現(xiàn)“各地對該類案件的處置不盡相同”,但根據(jù)前述最高法《批復》,以及“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刑法條文,該院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對顧某某作出不批捕決定。
另一些檢察系統(tǒng)人士也對類似案例撰文認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意在保護煙草制品的市場準入制度,而一些當事人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屬于合法的經營主體,所進煙草制品也系從煙草專賣部門正常渠道流出,沒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只是沒有完全按照正常渠道進貨,應予行政處罰。
一些煙草部門人士則并不同意。2016年4月,重慶市煙草專賣局人士在《東方煙草報》刊文稱,零售許可證不同于批發(fā)許可證,二者的批準權限、市場準入資質、監(jiān)管制度不同,“有此證等于有彼證”的理解是混淆了零售與批發(fā)的概念。
與富陽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類似,該人士也認為,最高法前述《批復》僅針對個案,“其對同類案件也有指導意義,但前提是不能與適用同類案件的法律和解釋相悖”。
記者獲悉,楊夏玉正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目前暫無結果。(實習生 肖嵐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