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張某因感情糾紛產生爭吵,一怒之下踢倒張某的助力車并壓倒旁邊摩托車導致汽油流出,在抽煙彎腰撿鑰匙時引發(fā)大火。近日,莆田市城廂區(qū)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
去年2月28日16時許,李某酒后來到莆田市城廂區(qū)霞林街道張某租住處樓下。雙方在電話里因感情糾紛發(fā)生爭吵,李某惱羞成怒踢踹張某的一部助力車,并壓倒旁邊的摩托車,致使車內汽油流出。當李某抽著煙彎下腰撿起掉在地上的鑰匙時,地上的汽油在周邊沒有明火火源也沒有其他人靠近的情況下突然燃燒并引發(fā)大火。李某因為害怕,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或救助措施的情況下便駕車離去,導致五部摩托車等財物被毀。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為泄私憤,明知其踢倒車輛致使汽油流出的行為可能會引發(fā)大火,且未采取任何防護或救助措施,最終導致火勢蔓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故判決李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海都記者 李偉強 通訊員 林晨 陳志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