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的許女士開車到涵江動車站坐動車,她把車子停在動車站前的停車場內(nèi),結(jié)果車身被劃傷了。但是,她在向停車場方面索賠時遭到了拒絕。近日,經(jīng)過當?shù)毓ど倘藛T調(diào)解,許女士最終從停車場管理單位拿到了230元賠款。
今年8月31日晚,家住涵江的許女士要趕去福州辦事,由于對福州路況不熟,所以她決定改乘動車前往。到了車站后,她把愛車停在了車站前的停車場,并繳納了15元的停車費。次日,女士回到涵江取車時,發(fā)現(xiàn)自己的愛車被人剮蹭并出現(xiàn)了明顯的劃痕。許女士說,當天早上她剛洗過車,沒有任何劃痕,而且事后交警檢查判斷該劃痕是新的。不過,停車場以停車費不是保管費為由拒絕賠償。雙方爭執(zhí)不下,許女士只好向工商部門投訴。在當?shù)毓ど倘藛T的調(diào)解下,最終由停車場賠款230元。(海都記者 陳盛鐘 通訊員 吳碧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