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甘共苦的好工友,卻因為嫌棄分工不均而心生怨念,怒氣之下持刀砍傷了昔日好工友。近日,建陽法院審理了這起因分工不均而引發(fā)的故意傷害案,最終判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陳某與曲某均為建陽童游街道武夷新區(qū)水之廊大橋工地工人,是同甘共苦的好工友。但2014年10月21日,因分配工作問題,二人發(fā)生了口角。曲某便拿來鋼筋并沖向陳某,陳某見狀從廚房拿來菜刀便與曲某扭打在一起。期間,陳某用菜刀砍傷了曲某的額頭、腰部、左肩等處,致曲某一處輕傷一級、三處輕傷二級,綜合評定輕傷一級。陳某身上也有三處損傷,但均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并致輕傷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因曲某對矛盾激化亦負有一定責任,結(jié)合陳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遂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 吳楊珠 通訊員 許錦藝、李國富、徐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