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不離身,錢卻沒了,發(fā)生盜刷銀行都要擔責嗎?日前,福州中院判決了一起盜刷案,認為銀行按公示的流程提示操作,并盡到告知義務(wù),因此未支持儲戶的訴訟賠償請求。
去年5月,福州連江的林先生收到一條信用卡扣款短信通知,莫名被刷了7032元。經(jīng)查詢得知,是通過快捷支付從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海“寶付”交易。當時,林先生人在連江,卡不離身,并未進行此交易。他認為,是銀行未妥善保管儲戶資金,年底時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連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林先生無法證明銀行存在過錯,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林先生不服,遂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訴,稱自己未開通快捷支付功能,銀行管理不當導致被盜刷。中院二審認為,在開通網(wǎng)上銀行和快捷支付功能過程中,銀行均按照事先公示流程提示操作,并依約向儲戶預留手機發(fā)送安全驗證信息,已盡到告知義務(wù),儲戶應承擔該筆轉(zhuǎn)賬的相應后果,維持原判。
但林先生稱,并沒收到驗證信息。業(yè)內(nèi)人士分析,林先生被盜刷可能是手機中毒了。不法分子向儲戶發(fā)送“系統(tǒng)升級”或“接收照片”等短信是常見的伎倆。儲戶一旦點開鏈接,手機就會暗中下載病毒,銀行發(fā)來的驗證碼將被攔截,不法分子便可冒充儲戶進行消費。
福州一法律人士稱,除了犯罪分子應承擔相應刑事民事責任外,從已有判例來看,有時銀行要擔責,有時客戶要自己擔責。在司法實務(wù)中,因密碼泄露引發(fā)的盜刷,損失多由儲戶承擔。(海都記者 鄭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