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溫州動車事故后,福廈鐵路和溫福鐵路頻頻爆出動車晚點、半路“趴窩”、臨時停運事件。當遭遇動車晚點時,乘客要么等待,要么自個兒退票改乘其他交通工具,此時就要損失20%的退票費;若是遇上鐵路部門“閃電宣布”動車停運,乘客要么改簽,要么只能全額退票。
動車無論是晚點或臨時停運,都會打亂乘客的出行計劃,甚至給乘客造成經濟損失。于是,一個不算新鮮但鮮被公開討論的問題產生,動車晚點或臨時停運,鐵路部門該不該給乘客賠償?
乘客直呼傷不起
在福州工作的陳先生老家在寧德福鼎市,自溫福鐵路開通后,他就是這條線上的???,幾乎隔周就會坐一次動車回家。
“以前動車都不晚點的,有也只是個別的,而且只是晚點幾分鐘,現在卻不一樣了?!瓣愊壬⒁獾剑詣榆囀鹿拾l(fā)生后,溫福線上的動車經常晚點,“8月2日我坐的一趟車就晚點1個多小時?!?/P>
對于經常乘坐動車的陳先生來說,頻發(fā)的晚點事故令其無法忍受,“以前只有飛機晚點,現在動車也加入‘晚點大軍’?!彼麊枺F路部門是否應該給予經濟賠償?
隨著動車晚點事件的增多,越來越多的乘客有像陳先生這樣的疑問。而近期福建境內出現過多少動車晚點、半路“趴窩”事件(不完全統(tǒng)計)?
7月27日上午9點22分,福州開往廈門的D6223次列車在快到泉州站的野外突然停了下來,直到9點37分才重新啟動。受其影響,有四趟從福州開往廈門的動車不同程度晚點。鐵路部門解釋,當時供電系統(tǒng)出現故障。
7月29日,福建境內近40趟動車出現不同程度的晚點及野外“趴窩”現象。南昌鐵路局解釋,由于受今年第8號強熱帶風暴“洛坦”和西南季風的共同影響,當天17時福建東南部突降暴雨,影響了動車運行。
8月2日,至少12趟進出廈門的動車晚點,其中D6256停運。廈門火車站工作人員稱,受溫州動車事故影響,甬溫線上的信號燈等沒完全修好,動車組在經過事發(fā)路段時,都要放慢速度,這也導致福建境內的動車晚點。
臨時停運讓乘客措手不及
動車晚點、半路 “趴窩”,會耽誤乘客的時間。而臨時停運則更讓購票乘客措手不及。
8月18日,南昌鐵路局“閃電宣布”當天福廈、溫福線上18趟動車停運,原因是為確保新舊列車運行圖平穩(wěn)交替,以及受外局對杭深線設備的檢測和維護影響。這讓許多購票乘客措手不及。
9月1日,受臺風“南瑪都”導致的持續(xù)強降雨影響,當天廈門12趟動車組停運。不少學生開學返校被耽誤。
對于購票乘客,鐵路部門予以改簽或全額退票,但此舉引起不少乘客的不滿。有些乘客是在代售點買的票,要花5元手續(xù)費,但火車站對此無法給予補償;還有乘客質疑,“若是因為乘客自身原因退票的話,要加收20%的手續(xù)費,現在是鐵路部門的原因要我們退票,憑什么只能全額退票?這完全是‘霸王條款’!鐵路部門應該至少賠償我們20%的損失!”
不過,當乘客向鐵路部門提出索賠時,通常會得到這樣的回答:“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
【嘉賓議事】
動車晚點索賠并非無法可依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丁兆增表示,鐵路部門以當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沒有關于動車晚點要賠償的具體規(guī)定”的理由是行不通的,因為《合同法》、《民法通則》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對乘客提出索賠予以支持。
從《合同法》的角度,動車若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開車、抵達,鐵路部門就存在違約行為,也即違法。
從《民法通則》的角度看,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前提是,民事交往要公平、誠實信用、自愿、等價有償。而鐵路部門制定的規(guī)則,如因為乘客原因退票,火車站要收取20%的退票費;而若是鐵路部門原因而要乘客退票的話,乘客卻只能全額退票,這就“顯失公平”。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乘客與鐵路部門之間也是消法所調整的關系,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利。因此,當動車晚點時,乘客有選擇維權方式、內容的自主選擇權,但若這種權利被鐵路部門單方面的規(guī)定取代,那鐵路部門的規(guī)定也是違法的。乘客舉證鐵路部門過錯難度大
福建惠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其象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鐵路部門往往會稱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慮才導致動車晚點、臨時停運。他介紹說,對于列車、航班運行的調度,鐵路及民航部門在安全方面享有很大的決定權限,因此,若鐵路部門稱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因素”才出現晚點、臨時停運的狀況,乘客的索賠就很難。除非乘客可以證明,晚點和停運完全是因為鐵路部門自身的過錯所致,但對此乘客又很難舉證。
維權成本較高
乘客望而卻步
北京交通大學交通運輸法研究所所長張長青教授則認為,目前這種“有法不依”的現象出現原因包括多方面。首先是立法還不健全。他指出,雖然在晚點救濟問題上可以引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但我國 《鐵路法》、《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等鐵路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列車晚點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沒有直接規(guī)定,在適用法律以追究鐵路承運人的法律責任時,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法規(guī)等讓法官困惑。
此外,我國鐵路旅客運輸市場基本上還處于壟斷狀態(tài),合同意識不強,服務意識淡薄,沒能充分認識到鐵路運輸企業(yè)與旅客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和兩者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沒能充分認識到自己提供準點服務的義務與旅客享有準點服務的權利的統(tǒng)一性。
而乘客作為鐵路客運合同中的弱者,維權成本較高,很多旅客也不得不放棄索賠的權利。
歐美國家的處理模式可供借鑒
中國 “航空案第一律師”、中國航空法律服務中心張起淮律師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航班延誤賠償方面,我國民航領域也存在沒有標準可依、混亂無序的狀態(tài),沒有任何值得鐵路索賠借鑒的經驗。
但歐美國家有許多可借鑒的地方。“關于航班延誤,歐盟和美國都有統(tǒng)一的認定方法和標準,最重要的是,它的標準和方法是向所有乘客明示的。因此當發(fā)生航班延誤后,乘客會知道應該找誰投訴、如何索賠。不會像國內這樣,乘客情緒激動得不知如何是好,揪著一線機組人員不放,而實際上對于賠償他們也做不了主”。
他建議,無論是鐵路還是民航領域,都應該根據有關法律精神,制定出延誤方面的認定法和賠償標準,并向所有乘客公示,讓乘客知道發(fā)生延誤情況后該如何處理、找誰處理。
【立場】
積極爭取權利才能贏得尊重
在談到鐵路及民航領域為何沒有出臺具體的列車及航班晚點賠償標準時,幾位專家都談到了我國公民維權意識低的問題。
就此,公益維權人士敖勁松值得一提。
數年前,他曾經在火車上買了一瓶一塊五毛錢的水并索要發(fā)票,但當時火車上的商品沒有發(fā)票,他就將鐵道部告上了法庭。
他說,人們在強大的力量面前總是選擇服從,但是今天如果我們放棄了一塊五毛錢的發(fā)票,明天我們就可能被迫放棄其他權利。權利如果不用來爭取的話,就只是一張紙。
敖勁松后來贏了這場官司。結果他再一次上火車后,在餐車買了一盒飯,列車長親自把這個飯菜端到他面前并說,您是現在要發(fā)票還是吃完以后我再給您送過來?
有記者問他,“你靠什么贏得尊重?”
“我靠為我的權利所做的斗爭。”他回答。
在動車晚點或臨時停運鐵路部門該不該賠償的問題上,我們也期待有“敖勁松”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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