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李昌奎案重新審理,云南吳倩被害案重新引起關(guān)注。2008年,賽銳向女孩吳倩求愛被拒,便連刺其27刀致其死亡,吳倩頭部幾乎被砍下。云南昭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賽銳死刑,二審法院以本案系情感糾紛及自首情節(jié)為由改判死緩。此案與李昌奎案二審免死理由一致。(7月21日人民網(wǎng))
前有藥家鑫,后有李昌奎,如今賽銳向愛抽刀再度免死,且其殺人手段之殘忍,不輸藥、李二人,在藥已伏法赴黃泉的法治背景下,李、賽二人卻依然還有活的希望,難怪云南高院會遭遇輿論猛烈炮轟。不得不說,在這類極端案件的判例上,云南高院如今真是“拔出蘿卜帶出泥”——賽銳免死的理由竟與李昌奎案如出一轍:以情感糾紛及自首情節(jié)為由改判死緩。
李昌奎、賽銳該不該殺,當(dāng)然需要由司法來做出理性判斷。但也正如李昌奎案中民意所指的那樣:公眾之所以認(rèn)為李應(yīng)該被判死刑,是基于起碼的常識和倫理判斷。就李昌奎案而言,奸殺、殺童這樣殘忍的作案情節(jié),放在任何國家都可能引發(fā)“殺人償命”的公眾及司法熱議。而在賽銳案中,賽銳僅是因?yàn)橄蚺琴磺髳郾痪?,就連刺對方27刀,“他問一句喜不喜歡,吳倩回答不喜歡,他就狠狠地刺下一刀,最殘忍的是,當(dāng)兇手刺下二十幾刀后,吳倩不僅喉管被割斷,她的頭部,只有一點(diǎn)皮與身體相連。在事發(fā)現(xiàn)場,鮮血濺滿整個墻壁,慘不忍睹。”
可就是這樣殘忍與缺乏起碼人性的作案手段,且受害人之于施害人不存在任何倫理過錯的前提下,比如三角戀,當(dāng)?shù)厮痉ㄒ廊灰郧楦屑m紛及自首情節(jié)為由改判死緩。這種心態(tài)讓人擔(dān)憂,在“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背景下,這種司法判例并非是一種孤立和偶然,而很可能陷入一種固化的思維陷阱,成為一種判例標(biāo)準(zhǔn)。
對一些在社會道德倫理上存在爭議的案件,比如此前的中國政法大學(xué)弒師案,當(dāng)然可以從情感糾紛、自首情節(jié)等角度,適用“少殺、慎殺”原則。但就李、賽這種不存在深層道德倫理糾葛、社會公序良俗爭議,比如師生戀、三角戀,只是當(dāng)事人一廂情愿的戀愛臆想,且手段極其殘忍的極端案例,就應(yīng)該尊重起碼的法理規(guī)則與常識判斷,不能讓鄰里、情感糾紛及自首情節(jié)遮蔽法眼,成為免死的理由。更不能因?yàn)椤吧贇?、慎殺”的法治背景,讓這種極端案例陷入批量化審案的泥淖,而更應(yīng)重視每一個案在涉案情節(jié)、背景、后果及社會道德倫理爭議的不同。
這是基于“罪罰相當(dāng)”的司法原則做出的判斷:所謂“輕罪輕罰,重罪重罰,輕重適度,罪刑相當(dāng),罰當(dāng)其罪,不枉不縱”。在注重人性與人權(quán)的今天,“少殺、慎殺”當(dāng)然是司法的最終路途,但它能夠踐行的前提則必須是“罪罰相當(dāng)”、“該殺必殺”,否則社會難有基本的司法正義。
在這種語境下,民間所謂“殺人償命”其實(shí)并非單純的“以暴制暴”,而更是一種對司法公正的強(qiáng)烈訴求。法官盡可以不被輿論、民意所左右,卻也不能枉顧民心與道義,在“少殺、慎殺”的路途上,轉(zhuǎn)身太快,以至于丟失了起碼的司法正義。法律必須通過公正判處來使公眾對之信仰,若司法失去民心,則社會戾氣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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